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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fare

  Lundun Haizhan Fagui Xuanyan《伦敦海战法规宣言》(Londo。Declara-tion COncerniog the Laws ofNaval飞平飞之咖re)首次系统阐明海战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又称《伦敦宣言》。由美国、英国、法国、俄国、德国、日本、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奥匈帝国等10国于1909年2月26日在伦敦签署,未正式生效。 宣言包括序言、9章正文及最后条款,共71条。主要内容有:①确认1 856年《巴黎海战宣言》的原则,即必须使战时对敌方海岸的封锁具有实效;实施封锁应由封锁国或以封锁国名义的海军当局发表公告,并通知各中立国和被封锁的地方当局;只能封锁属于敌方或敌方所占领的港口和海岸,不得封锁中立国港口和海岸;对中立船只,除在保持有效封锁的军舰行动区域范围者外,不得以违犯封锁加以拿捕;凡被断定为违犯封锁的船只,可将船只和所载货物没收,但如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犯封锁者,不在此列。②各种武器、弹药、军用货车、军舰等具有明显军事性质的物品为绝对禁运品;粮食、饲料、钱币、油料等战时或平时均可使用的物品为有条件禁运品。上述两类物品均列人战时禁运品而无需另行通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将其运往敌方所有或所占领土或敌方军队,均可拿捕,概予没收。③凡违反中立原则,专门运送编入敌方军队的人员或专为敌方传递情报之船只,以及船主已知开战之事实而运送敌方军队或在航行途中有一人或数人直接帮助敌方船只,均可没收;凡直接参加军事行动、受敌方派至船上的代理人指挥或控制、全部为敌方政府使用及专门运送敌方军队的船只,应予没收,并同对待敌方商船一样处置。④拿捕者不得任意将被拿捕的中立船只毁坏,而应将其拘留至一适当港口,以确定拿捕是否有效;对危及交战者军舰安全或妨碍其战斗成功者,该军舰可将其毁坏,但在毁坏之前应把船上人员安置到安全地带,文件移置于军舰上;对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毁坏者,拿捕者应负赔偿之责。⑤凡敌船改悬中立旗,以在战争爆发前进行者有效,在战争爆发后改悬者无效。⑥判定敌船内之货物属敌性或中立性,应视其货主为敌性或中立性而定。⑦凡中立船受本国护航队护送者,应免受搜查。⑧凡对合法行使停泊权、搜查权和拿捕权以强力抗拒者,可将其船只没收,对其货物可同对敌货一样处置。⑨凡对船只或货物拿捕后,经捕获法庭判为无效者,或未经审判予以释放者,有关各方有权取得赔偿。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所订公约已规定了海上中立法规的部分内容,并就设立国际捕获法庭问题达成协议,但未形成适用于该法庭的海上捕获法。《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虽未生效,但对过去以惯例形式存在的海上中立法,特别是海上捕获法用条约形式作出的详细表述,确定了一系列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陈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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