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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videntiary Rules in the Common Pleas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  The Particular Stipulation of Foreign Maritime Jurisdiction
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3)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民事诉讼证据
1.
The form of evidence is insignificant to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while the subject of evidence collection will to some extent affect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so that different situations should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证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影响;收集证据的主体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收集证据的程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较大影响,但总体上应当从宽;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不应作为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
4)  Civil action evidence system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5)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roof of civil case in court
民事诉讼证据意识
1.
Mold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roof of civil case in court is the inevitable request of curing country by law.
塑造公民良好的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6)  Illegal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补充资料:《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
      毛泽东1943年 6月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所写的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它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论述党的领导方法一般原则的重要文章。1953年收入《毛泽东选集》第 3卷。
  
  在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的过程中,为着反对和克服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提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本文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写的。文章在总结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延安整风运动的新鲜经验的基础上,从认识论高度精辟地概括和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基本的领导方法,指出这一方法就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文章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文章还就如何确定工作重心和工作秩序等方法作了说明,并对主观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领导方法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这篇文章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实际工作,化为科学的领导方法与工作方法的生动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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