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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itle system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爵制
2)  Han Dynasty law follows Qin Dynasty law system
汉承秦制
1.
There are records of "Han Dynasty law follows Qin Dynasty law system" in history books.
关于秦汉法律的关系,从史籍记载看,早有“汉承秦制”之说。
3)  Qin-Hɑn bingzhi
秦汉兵制
4)  Talk about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Indictment System
论秦汉起诉制度
5)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Li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秦汉里制研究
6)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
1.
Suppresses the commercial policy and the merchant social status change in Qin and Han Dynasty;
论秦汉时期的抑商政策与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
2.
An Elaboration on the Changes of Guyuan Local Culture from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Qin and Han Dynasty——A Study Based on Archaeological Data;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固原地域文化变迁的考古学观察
3.
The Job Crime of Judicial Official in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时期的司法职务犯罪——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见
补充资料:爵制
      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  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匽(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鄦(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  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  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扞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幹。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  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他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赐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隋唐  隋唐爵制与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国王更名为亲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从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后异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废县王。王以下是国公(从一品),开国郡公(隋从一品,唐正二品),开国县公(隋从一品,唐从二品),开国县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开国县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开国县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开国县男(隋正五品,唐从五品),共九级,主要封授异姓功臣。
  
  九级封爵,并"设爵无土,署官不职",较之汉魏,其政治、经济功能明显削弱。各级封爵的食邑户数"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真食实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诸郡",不再直接从封国内征收租税。封爵的主要经济权益是凭爵品获得永业田,数额为:亲王一百顷,郡王五十顷,国公四十顷,郡公三十五顷,县公二十五顷,县伯十顷,县子八顷,县男五顷。均田制瓦解后,诸侯亦不再受永业田。
  
  宋  宋承唐制,但略有变化。爵称是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等。后嗣王、开国郡公、开国县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亲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国公也封授重要功臣。开国郡公以下,是异姓封爵。爵名随食邑户数而定:二千户以上封公,一千户以上封侯,七百户以上封伯,五百户以上封子,三百户以上封男。邑过其爵,则进爵号,但止于开国郡公。每次增食邑户数,自二百户至千户;实封户数,自百户至六百户。而亲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户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万余,实封至数千户者。
  
  宋代封爵颇滥,文官少监、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封爵系于官位,与功勋关系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之初,曾实行分封制度。功臣、亲属、贵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称是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等,并可世袭。各级"户长"在封地内有征发徭役、征收赋税的权利。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领区内实行分封制,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破坏,后不得不废止而实行封爵制度。
  
  元封爵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有正从三品之别)、郡伯(有正从四品之别)、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实为八等十级。其中只有郡王、国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舫凭糜诜庠?
  
  明  明代封爵虽仍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类,但具体爵称有较大变动。
  
  宗亲封爵除嫡长子外,皇帝诸子封亲王;亲王诸子封郡王;郡王诸子为镇国将军,孙为辅国将军,曾孙为奉国将军,玄孙为镇国中尉,五世孙为辅国中尉,六世孙以下皆授奉国中尉,并世袭,永远有别于齐民。自亲王以下,不再食租税而领取岁支禄米。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禄米五万石,郡王一万石;镇国将军赐田六十顷,以为永业,免除租税。洪武二十八年,重定岁支禄米数额,亲王一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此外,国家还为宗室修建宫邸、坟墓,提供随从官员、仆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亲王名高位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间,朱元璋授予亲王以兵权。特别是分封在北方沿边的藩王,不仅拥有直属的护卫军,还经常统率大军出征,称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后不久,发动靖难之役,夺取皇位。朱棣即位后,逐步解除藩王兵权,加强对宗室的限制和监视,从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数不断增加,禄米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藩王也竞相非法占田,少者几千顷,多者数万顷,减少了明政府的赋税收入,激化了社会矛盾。万历以后,为解决这些矛盾,朝廷被迫开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许镇国将军以下参加科举考试,以期宗室自养,而不再寄生食禄,但收效甚微。
  
  明代异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旧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罢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还有宦官子弟与少数民族首领。
  
  受封而领铁券者,为世袭封爵,否则为流爵。袭封则还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袭,或降等以袭,如封侯而世袭伯。公、侯、伯封号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洪武初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
  
  清  清代爵位名称、等级设置又有新变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之分。爵位为世袭,故又称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觉罗,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分三等)、辅国将军(分三等)、奉国将军(分三等)、奉恩将军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亲王一子封为世子、郡王一子封为长子),共十四个名位二十等级。宗室封爵,分为功封、恩封、袭封、考封:以功勋受封的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为"恩封";亲王至奉恩将军出缺,由钦定承袭的为"袭封";亲王以下,除袭封的一子外,其余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试受封的为"考封"。袭封次数,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袭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递降,和硕亲王降至奉恩镇国公止,多罗郡王降至奉恩辅国公止,多罗贝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止,固山贝子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止,奉恩镇国公降至一等镇国将军止,奉恩辅国公降至一等辅国将军止,其余爵位皆降至奉恩将军止;凡由本支子孙袭封者,降至最后一等均准世袭罔替;由旁支子孙袭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将军袭三次止。初封亲王、郡王死时赐封号;承袭者仍称其祖原封号,死亡,在封号下加一字为谥。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与俸银、俸米、庄田、牧厂、珠轩、府第、官卫、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数民族上层。由理藩院掌管。内扎萨克爵位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其下又设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长子之制。外藩封爵,大体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银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亲王每年支俸银一万两,俸米一万斛,而蒙古亲王每年只支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匹,相当于宗室的贝勒封爵所支的俸银。
  
  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封爵,一般称为民世爵,封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及汉人中的文武功臣(称"酬庸"或"奖忠"),外戚(称"推恩"),孔子后裔(称"加荣"),朱明后代(称"备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封授,以云骑尉为准,无论加等、进位或袭次,都以所得云骑尉数量而定。如:得两个云骑尉可令为"骑都尉";再加一个云骑尉则为"骑都尉兼又一云骑尉";如又得一个云骑尉,便又可令为三等轻车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袭次,除世袭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袭次数,如:一等公袭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云骑尉袭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云骑尉袭十九次,一等子兼一云骑尉袭十五次,一等男兼一云骑尉袭十一次,其余类推,袭次尽,改封为恩骑尉。除个别情况外,民世爵均可世袭罔替。袭爵,有并袭(即由两爵以上合并为一爵加等进位承袭)、分袭(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袭后,可再分开承袭)。公、侯、伯始封时,皆赐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赃罪外,均准?渥铀锼孟匏迷虺C袷谰糍阂好装炊吒龅燃斗⒎拧?
  
  封爵都登载于皇册,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员在保和殿将一年封、袭爵人数增登于皇册,存者朱书,故者墨书。满洲、蒙古、汉军、汉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觉罗皇册,则由宗人府增注。
  
  

参考书目
   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
   齐思和:《战国制度考》,《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北京,1981。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北京1985。
   杨光辉:《西晋五等爵制的租秩》,《文史》第31辑,中华书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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