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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preparation system
劳动预备制度
2)  Labor Pool
劳动力储备
3)  Labor legal system
劳动法制
1.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harmonious ideal,our labor legal system must be blazed new trails on a lot of basic systems.
我国劳动法制正面临许多挑战。
4)  labor system
劳动制度
5)  labour legal system
劳动法制
1.
On the Conflict of WTO Labour Standards and Reform of Chinese Labour Legal System;
论WTO劳工标准之争与中国劳动法制的改革
6)  Restraints of Labor
限制劳动
补充资料:预备役制度

预备役制度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一种兵役制度。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制度,是我国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制度,也是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

1984年重新颁布的兵役法,提出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要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要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民兵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成员包括:所有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其中,基干民兵和28岁以下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伍士兵、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士兵及其他男性公民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服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根据需要转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成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伍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及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军队快速动员的需要,国家组建了预备役部队,分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由预备役人员和少量现役军人编成,配有一定数量的武器装备,平时有计划地进行军政训练,战时能迅速成建制地转为现役部队,遂行作战任务。预备役人员在历次自卫反击战、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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