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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司法违宪审查
1.
Since 1982, the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has being refused in China for the reason that it is confli.
20年来,决策层总是以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抵触而拒纳,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误读。
2)  judiciary un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司法违宪审查制
3)  the examination of legislation of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立法违宪审查
4)  Judicial Review
违宪审查
1.
Chinese-style Judicialization Reform of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
违宪审查司法化的中国式改造
2.
In Egypt,the Supreme Constitutional Court exercises the power of judicial review.
埃及的违宪审查属于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由最高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3.
From the foreign experience, the democratic system of majority is the premise of the system of judicial review,but is a measure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minority from the infringement of majority.
从国外经验看,违宪审查制度是以多数人民主制度为前提,又用以对抗多数人民主对少数人权利的可能侵犯。
5)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违宪审查
1.
Judicial Review: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Mode for the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司法审查: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
2.
The Initiating Mechanism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mplaint Right for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
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论违宪申诉权之建立健全
3.
American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examination.
美国的违宪审查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美国联邦主席同样享有在职权范围内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即行政审查。
6)  Constitutional Review
违宪审查
1.
Discussion on the Causes and the Political Balance Function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浅议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成因及政治平衡功能
2.
System Basis and Practice Ope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USSR;
前苏联违宪审查的制度基础及其实践运行
3.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English cultural exact details;
英国文化底蕴下的违宪审查制度
补充资料: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
    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制度。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机构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范围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方式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效力 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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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