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受义务教育权
1)  Right of Receiving Obligatory Education
受义务教育权
1.
O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Receiving Obligatory Education of Street urchin;
我国流浪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社会实践都存在缺位。
2)  duty to education
受教育义务
1.
The duty to education is a citizen’s general duty for all countries.
受教育义务是各国公民的一项普遍义务。
3)  compulsory education rights
义务教育权
1.
The main contents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rights include: the right of equality, the right of free education, etc.
义务教育权属于受教育权的范围,在本论文中的定义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education right
受教育权
1.
But in the legal society,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autonomy right of university and the free education right has brought unbalance in university,the conflict exists in two aspects.
大学自治历来是大学发展遵循的重要原则,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学自治权与受教育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在大学校园越来越多,二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教学自由权与学习自由权,以及行政管理权与基本的受教育权之间。
2.
Education Right is the elementary right for citizens by the Constitution,and the countr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education right in minorities regions.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责任。
5)  Right to be Educated
受教育权
1.
The right to be educated is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s.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然而目前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发现我国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找到完善四种司法救济方式的措施。
6)  the right to education
受教育权
1.
Contradiction and equilibrium between the disciplinary authority of college and the right to education;
大学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2.
As the most fundamental right of students,the right to education is one of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entitled by the constitution.
受教育权作为学生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结婚与否不应成为其接受教育的限制条件。
3.
Under the human right vision,the right to education which is attributed to a basic civil right is shown as legal rights increasingly.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补充资料: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帮助贫困地区加快实施普及义务教育,促进当地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1995年至2000年,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一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为实施这一工程,中央财政投入39亿元,地方财政配套87亿元,共计126亿元。,一期“工程”实施范围集中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852个贫困县,其中“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县有568个。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下,到2000年底,一期“工程”圆满结束,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了规划目标。“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加快了中西部地区“两基”进程。到一期“工程”结束,852个项目县中,有428个项目县通过了国家“两基”验收。二是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通过实施“工程”,共新建项目中小学3842所,改、扩建项目中小学28478所。项目县中小学校舍面积由13000万平方米增加到18800万平方米,增加了5800万平方米;危房比率由10%左右下降到3%以下。购置课桌凳653万套,添置图书1亿多册,配备教学仪器设备近40万台套。三是教师教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五年中,共培训中小学教师46.6万人次,培训校长7.22万人次,使项目县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了94%,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了87.7%,小学、初中校长学历全部达标。四是有力推动了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实施“工程”,项目县学校共减少1.67万所,增加学生320万人,校均规模达到168人,生师比达到22.7:1;初中在校学生增加了153万人,校均规模达到660人,生师比达到18.2:1。校均规模的扩大,生师比的提高,使教育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

到2000年底一期“工程”结束后,全国仍有522个县(旗、团场)尚未“普九”,大约覆盖人口1.24亿。在这些贫困地区实现“普九”目标,任务更艰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十五”期间继续实施第二期“工程”。中央财政投入5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23.6亿元,共计73.6亿元。中央专款的分配向西部地区倾斜,为西部地区安排的资金占到了中央专款的90%以上。二期“工程”把校舍改造和建设继续作为重点的同时,加大了师资培训的力度,新增了免费提供教科书、配置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等项目。按照规划,522个项目县共新建、改扩建中小学10663所(新建4062所、改扩建6601所),其中新建、改扩建小学6928所(新建2431所、改扩建4497所)新建、改扩建初中3735所(新建1631所、改扩建2104所);培训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约46.7万人次,添置仪器设备1.6万台套,购置课桌凳205万套,新增图书资料2300万册;向110万人次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近2万所农村中小学(小学14770所、初中4940所)配备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接收设备。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