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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stitutional regional public goods
制度性区域公共品
2)  regional public goods
区域公共品
1.
At present, the insufficiency and oversupply of the regional public goods (RPG) are coexisting in our country.
当前我国区域公共品的提供呈现出提供不足与提供过剩并存的局面,这是由于区域内各地区分散提供公共品,在提供区域公共品方面陷入了合作的“囚徒困境”。
2.
It is improper that the regional public goods are supplied by individual habitant,or each administrative district in the region or central government.
区域公共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有明显的空间性、地点性和规模大的特点。
3.
At present,in the providing of regional public goods in our country,it appears that the insufficient providing and surplus providing exist side by side.
我国区域公共品的提供目前呈现出提供不足与过剩并存的现象。
3)  institutional public goods
制度性公共产品
4)  public goods based institution
制度性公共物品
5)  regional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
6)  regional public goods
区域公共产品
1.
Thus,the proper supplying system of regional public goods helps to ensure the long-term stability and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the r.
而区域公共产品是区域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是解决区域公共问题的有效手段,恰当的区域公共产品提供机制有利于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水平,对于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安全和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2.
A regional public goods, whose externalities cross over boundary authorities and whose spillover spans more than one region, has more complicated supply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than a common public goods.
区域公共产品是跨越不同行政或管理主体,溢出效应超越一个以上地区的公共产品,具有比一般公共产品更为复杂的提供和管理机制。
3.
Regional publicproblem-solving depended on the effective supply of regional public goods.
区域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分布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虽然历史上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但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从未中断,政治上的统一日益加强。为了消除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建立统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于1941年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 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确定下来。1955~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先后成立。1984年 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1991年底,全国已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56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还建立了1571个(1990年底统计数)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已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0%以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遵循以下具体原则和要求: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实施,都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②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③各民族共同协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都要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④区域界线要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②通过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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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