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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terpriser's income
企业主收入
2)  net income of socialist enterprise
社会主义企业纯收入
3)  entrepreneur's income
企业家收入
4)  enterprise net income
企业纯收入
5)  revenue from enterprises and undertakings
企业和事业收入
6)  power grid enterprise income
电网企业收入
补充资料:国营农业企业收入分配


国营农业企业收入分配
income distribution of state farm

国营农业企业收入分配(ineome distribu-tion of state farm)国营农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创造的可分配总收入,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一个环节,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营农业企业对自己的一年的可分配总收入(可用于当年分配的一切生产和非生产性的实际收入,不包括在产品作价),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它包括货币形态的分配和实物形态的分配。可分配总收入的货币形态的分配分为:①补偿当年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②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③农场的纯收入。确定国营农业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中国多数国营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由国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等,对不同工种的工人分别规定一定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国营农场试功、的职工家庭农场,实行联产计酬或“大包干”的分配方法。对于联产经营或集资经营的家庭农场,一般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办法。国营农场的纯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税金外,所余为利润。利润的分配,1978年以前,实行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补贴的办法。从1979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全面实行“财务包干”办法:①对利润较大的国营农场、橡胶农场以及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②对一般国营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③对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业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国营农场建立职工家庭农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职工家庭农场对国营农场实行“经营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通过承包合同这条经济纽带来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 国营农场收入的实物形态的分配,分为上交、自用、自行出售三部分。主要产品的主要部分都要按规定上交给国家。这部分产品也要作价计入国营农场的总收入。自用部分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农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留给农场的种子、饲料、苗木、仔畜以及工副业原料等。这部分产品也要作价计入总收入。用作职工口粮的部分,可按国家规定标准留给农场,出售给职工。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可以自行出售或加工出售。(李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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