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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inciple of exercising authority
职权原则
2)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
职权分立原则
3)  parity of authority and responsiblity
职权相称原则
4)  principle of weigh
权衡原则
5)  the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人权原则
1.
The stipulation that "the State value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is established as the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in our Constitution.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作为我国宪法上的人权原则确立的。
2.
This article expounds its idea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penalty and economic crimes , and holds that the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should be added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death penalty and fine penalty are controversial and economic crimes should also be perfected.
认为人权原则应被纳入刑法基本原则中 ;刑罚中的死刑及罚金刑问题突出 ;经济犯罪亟需完善。
6)  sovereignty principle
主权原则
1.
Biological Diversity Act shall be enacted, which shall provide for the sovereignty principl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and benefit sharing.
应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明确生物资源归属的主权原则,确立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机制;并修改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中的来源披露制度和来源审查机制。
2.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sovereignty principle in orthodox contents is contradicted somewhat with the need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由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矛盾之处,其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的适用导致了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3.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principle.
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坚决抵制西方学者的错误观点,反对西方国家的不当行为。
补充资料: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
ex officio principle
    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权原则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罪犯,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约束或干涉。
   在中国,职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为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应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应当根据法律要求,不受公诉人和当事人意见及所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变更控诉时,也可根据职权作出决定。但是,自诉案件是适用职权原则的例外,对这类案件,提起追诉和支持控诉的权力属于被害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追究,这时诉讼本身性质发生了变化,职权原则当然应该适用。
   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职权都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但做法有所不同,因而有采取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之分。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即一般由检察官负责追究犯罪和公诉,在审判时审判长指挥审判,并主动地采取他认为有益于发现真相的一切措施,还可以传唤讯问任何人。英国采取当事人主义,除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政府进行公诉外,大部分案件由警察局负责起诉,个人、企业、中央或地方各机关也可以充当起诉人。法院审理案件时听取起诉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提证和辩论,不主动调查证据。美国与英国大体相同,但检察官起诉的范围美国比英国广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吸取英美法的内容,侦查由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进行,控诉的权利为检察官所独有。审判的指挥权由审判长行使,但当事人有较大的主动性,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都可以请求调查证据。日本法学界认为日本的诉讼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保留了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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