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特定义务
1)  specified duty
特定义务
2)  special obligations
特别义务
1.
Thus,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de special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Law,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definition,description,explanation,invalidity,as well as special obligations of the term of format clauses.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具备附合性特点而不同于普通条款,为此我国在《合同法》中专门针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涉及格式条款的称谓和界定、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无效及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特别义务几个方面的内容。
3)  legal duty
法定义务
4)  legal obligation
法定义务
1.
As a means of balancing the benefi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patent holder,patent annual fee is one of the necessary parts to keep patent effective,rather than a legal obligation.
专利年费作为一种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立法技术手段,是维持专利权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不是法定义务。
2.
This obligation is a foundational obligation, and whether there is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does not make this obligation’s premise, and it is a legal obligation.
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保护顾客或活动参加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项基础性义务,这项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属法定义务。
5)  the delimitation of obligations
义务界定
6)  agreed obligation
约定义务
1.
Strictly,such roles and obligations are legal,compulsory and exclusive and shall not be obstructed and ostracized by other agreed obligations.
工会工作者接受雇主的聘任或委托,成为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因此从雇主处获得利益,承担约定义务,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劳动行为,产生了逻辑性、结构性的矛盾或冲突,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规范和矫正。
补充资料:《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全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它包括公约正文及其所附 3项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上通过,同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 4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 公约未规定有效期限。至1984年底,有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和约文11条。主要内容是:强调国际法关于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作战方法和手段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原则;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一致,即包括民族解放战争;参加国应至少接受两项议定书;对本公约提出的修正案必须得到有关缔约国的一致通过。
  
  《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 1议定书)仅有约文一条:"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2议定书)包括约文 9条和1项技术性附件。约文规定:本议定书中的"水雷"指用于封锁海滩、水道或河流渡口的水雷;"饵雷"指被设计成表面无害,但有人扰动或趋近时会出乎意料地给人以杀伤的装置;"其他装置"指人工放置,利用遥控或定时自爆造成杀伤或破坏的弹药和装置;禁止使用这些武器伤害平民或损坏民用物体;禁止使用旨在引起不必要痛苦或为国际法规则禁止的诈骗性的饵雷;用飞机、火箭或大炮等手段远距离撒布的雷器,应装有自毁或遥控装置,能在撒布后失去军事目的时立即自毁或失效;冲突各方应将其撒布或埋设的各种雷器或装置的位置精确地记录下来,并在敌对行动停止后,根据协议相互公布处于对方领土上的位置。技术性附件规定了作记录的指导方针。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3议定书)包括约文两条,规定本议定书中的"燃烧武器"指通过其化学反应产生的火焰和热量使所攻击的目标燃烧的任何武器;禁止使用燃烧武器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以及未供军用的森林或植被;禁止使用空投燃烧武器以外的燃烧武器攻击居民集聚区内的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能同周围的民用设施明显区分或相隔离。
  
  中国参加了拟定这个公约的会议,并分别于1981年9月14日和1982年4月7日签署和加入这个公约。 中国在签署时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广大国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也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反侵略和维护和平的目的。但是,公约缺少监督与核查规定。 第2议定书未体现既能严格限制侵略国在他国领土上使用,又能充分保障被侵略国用作自卫手段的权利。 第3议定书没有提到限制对战斗人员使用燃烧武器。对这些不足之处中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以改进。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