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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U.S. Japan Security Pact
美日安全条约
2)  Japan-US Security Pact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3)  U. S.-Japan Security Pact
美日安保条约
4)  U.S.-Japan Security Pact
日美安保条约
5)  Security Treaty Between Australia,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澳新美安全条约》
6)  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补充资料: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同一天,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签署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1952年 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 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由于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1953年 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条约的谈判。1960年 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署《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是为"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60年 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与旧条约相比,增加了政治上与经济上的合作,以及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域内日美任何一方受到攻击时将采取共同行动,行使武力时两国事前协商等内容;删除了镇压日本内乱的有关条款。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新条约于1970年期满后,以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的方式延续至今。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该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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