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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knowledge legalization crisis
知识合法化危机
2)  knowledge legitimatization
知识合法化
3)  legalization and reasonableness of knowledge
知识合法化与合理性
4)  legitimacy of rationality
知识合法性
1.
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ology,the "autonomy" demand and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of rationality",such as "do sociological research for sociology itself",should be emphasized and integrated into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discipline.
而随着国内社会学学科日趋成熟,社会学学科的"自主性"诉求以及由此带来的"为社会学而社会学"的"知识合法性"原则应当被进一步强调,并被整合进国内社会学共同体的学科意识中,构成学科想象的多元维度之一。
5)  legal knowledge
法律知识化
1.
The way to seek "legal knowledge," discourse legalization and effective function of subjects of law are not only the necessary channels of legal civilization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but also the challenges that can not be avoided when development of legal discourse abandon the rules and construct themselves.
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
2.
Although the idea of legal knowledge is diverse,but in a overall look,it inherited the mantle of postmodern jurisprudence,adheres to the following key points: the legal knowledge is summed up by three entities logic dimension of philosophy of law,scientific of law and popularization of law.
法律知识化已成为知识社会背景下中国法学转型的时代要求。
6)  legitimacy crisis
合法性危机
1.
I have pointed out that the absence of general will resulted in the legitimacy crisis of modern state.
从概述公意是现代国家得以成立的合法性基石出发,阐明现代国家的构成:政体、宪政和社会等方面的特征,并由公意的阙失指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危机;进而解释为化解合法性危机,卢梭型塑了一个与现代国家完全背离的公意理想国:以直接民主制对抗代议制民主;以在现代条件下重塑的积极自由反抗消极自由,从总体上拒斥了现代宪政主义的大部分元素;以公意克服众意来追求道德同一,否认现代社会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2.
From the angle of politics development, it can be known that any politics system will face the legitimacy crisis to different degre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social variance.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政治体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问题,因而政治体系在合法性创建、维持与危机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致力于建构以执政党权威为基础,以意识形态的创新为导向,以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制度安排为核心,以提高政府绩效为目标的现代性的政治合法性体系。
补充资料:标准化知识点滴

什么叫标准?
作者:王志刚
国家标准GB 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对标准作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什么是标准化?
作者:王志刚
GB 3935.1对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该定义的含义如下:
标准化是一项活动过程,这个过程是由3个关联的环节组成,即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标准化3个环节的过程已作为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条文中。《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对标准化定义内涵的全面面清晰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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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