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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ization
知识产权国际化
2)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
3)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
1.
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之法律地位
2.
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oftware related business methods——Comments on Gu Zuxue′s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从商业方法软件的法律保护看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兼评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
3.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
4)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国际局
5)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知识产权
6)  Contracts of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知识产权使用合同
补充资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1883年 3月20日签订的、目前已有92个成员国参加(迄1983年 3月15日止的数字)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以《巴黎公约》为中心在工业产权方面有13个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它们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专利合作条约》(1970),《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1),《商标注册条约》(197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以及《保护奥林匹克会徽的内华罗条约》。保护版权(又称著作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世界版权公约》(1952),《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1),《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以及《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公约》(见版权的国际保护)。
  
  上述条约或协定,除《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外,其他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公约(于1970年生效)而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该组织的宗旨是:①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②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迄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101个成员国。中国政府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于同年6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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