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证书管理机构
1)  digital signing
证书管理机构
1.
Further, depending 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the digital and distributed officering can be realized reliably by the techniques of digital signing and no denying au.
GDOA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实现文件在办公者之间的传递 ;以Web页面展示办公文件 ;同时 ,通过证书管理机构 ,利用数字签名与不可否认的认证技术保证办公过程数字化、异地化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建立了自由格式HTML页面表格与数据库表项之间的解释程序 ,从而可以保证GDOA在不同行业实现数字化办公的通用性。
2)  Advanced Certificate i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the Public Sector
公营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高级证书
3)  CA
证书机构
4)  authority certificate
机构证书
1.
In the PKI architecture system,the security of the authority certificate is very important.
在PKI系统中,机构证书的安全性在整个PKI系统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5)  certificate management
证书管理
1.
In this article,IBCPK is presented and a certificate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IBCPK is developed.
该文分析当前的公钥认证系统存在的问题,介绍基于标识的组合公钥算法的原理及构造方法,描述基于IBCPK的证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
A new certificate state management model with reversible characteristic was proposed for certificate management policy in Mobile Ad hoc Networks (MANet).
对移动自组织网的证书管理策略提出了一种可逆的证书状态管理模型,给出定量计算公式,可以根据信任度历史值和信任度变化的因子计算各节点证书的信任度,并以此为依据,用挂起和恢复的可逆过程代替证书撤销的单向过程,表示证书信任关系的变化,并举例分析了权重因子以及个体节点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3.
The XKMS-CA management architecture and certificate management system frame based on the three layer model are given.
简述了PKI、CA及XKMS,给出了三层模式的XKMS-CA管理体系结构及证书管理系统架构,并对系统的安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6)  certificates management
证书管理
1.
Leak in trusted root certificates management and the method for solving;
受信根证书管理中的安全漏洞与解决方法
补充资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6-7-12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第六条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请表;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