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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bjective aspect of cause-free action
原因自由行为主观方面
1.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ause-free action need syst.
但是 ,该种断绝以及断绝程度如何将会影响到原因自由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的归属。
2)  Action liberal in cause
原因自由行为
1.
Action liberal in cause should be punished,because it is a harmful and illegal act.
原因自由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这却与刑法理论中"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
2.
The authors explore the theory of action liberal in cause with traditional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the capacity for responsibity coexist with the action as its cue.
本文以“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一传统刑法原则为线索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探讨。
3)  action liberty in cause
原因自由行为
1.
Nowadays it is whithout dispute that action liberty in cause is punishable,but when scholars discuss the concept of action liberty in cause and its basis of punishability,there are lots of different views.
当前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可罚性已无争议,但是当学者们在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时,便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见解。
4)  actio libera in causa
原因自由行为
1.
In theory,based on the theory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we can conclude that the casual acts can not influence the hit-and-run behaviors;in practice,case review should be based on proofs,as well as depend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在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基础,可以得出原因行为对逃逸行为已失去支配力;在实践方面,审查案件要以证据为基础,还要依赖于相关司法鉴定的发展。
2.
In China,there has been so much controversy and doubt in many aspects of actio libera in causa theory that a common understanding has not been reached.
在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和疑问,远没有达成共识。
3.
But the key is the punishable basis how to fix on,we think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actio libera in causa as a whole,interpret the basis by criminal enginery,the thesis put forward some incompatible problems with criminal basic theory.
原因自由行为是刑法学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的争议集中在是否将行为人在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行为包括在内,本文采取了广义说的观点。
5)  actio libera in cause
原因自由行为
1.
Actio libera in cause means the action of person who gets stuck in the state of limited capacity for duties or no - capacity for duties intentionally or neglectfully and causes the emergence of a certain objective factor of criminal constitution , Its essence of being punished probably is identified as an exception of " the principle that actions and duties should exist simultaneously".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里导致某一犯罪构 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
2.
"Actio libera in cause", also "Self-induced Intoxication", is a kind of behavior in criminal law, which a person conduct a crime when in a condition depriving his/her of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act or debasing his/her control of the act, but the condition is caused by the person himself/herself.
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为“自陷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该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3.
The term of "Actio libera in cause"was originated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原因自由行为,亦称作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
6)  Action Libera in Causa
论原因自由行为
补充资料: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一切犯罪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活动,犯罪人的行为,或者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或者是为实现预定的目的选择方法,或者是着手实施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的故意心理状态的反映;因不注意而造成的社会危害行为,是犯罪人过失心理状态的反映。如果只有社会危害行为而缺乏故意或过失,就不能构成犯罪。
  
  故意  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共同点是预见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可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持不同的态度。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希望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对于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不是采取希望发生的态度,只是有意识地放任它的发生。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轻信过失,或称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例如某人驾驶汽车,预见违反交通规章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恃经验丰富,在公路上违章高速行驶,以致撞死行人。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类似,两者都只预见到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不同点是对待这种结果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②疏忽大意过失,或称无认识的过失。即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按实际情况,他应该预见到这种结果。从犯罪主体缺乏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见来说,这种过失既不同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同于轻信过失。因为它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
  
  判断是否应该预见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凡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生活准则,多数人能够遵守,因而能够预见到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牵涉到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末,凡从事这项职业的多数人能够预见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除这种客观标准外,还有主观标准,即可根据行为人的智能、发育、文化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加以分析,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结果的条件。如果否定行为人具备这种条件,即不存在过失,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即称为"意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动机  即促使行为人决意犯罪的意识上的起因,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对于故意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要造成这种和那种危害结果;对于过失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他所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可以分为:①政治方面的动机;②个人方面的卑劣动机;③个人方面的不带卑劣性质的动机(如进行报复的冲动);④宗教方面的动机;等等。
  
  查清犯罪动机是正确定罪的重要条件。查清过失罪的动机对于定罪量刑同样有意义。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又一选择性的要件,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是直接故意罪必定有犯罪目的。中国《刑法》分则对反革命罪章以及某些条款还直接规定犯罪目的,如第120条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第168条聚众赌博罪,第169条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都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目的即成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不能混同。犯罪动机只是犯罪人的内心冲动,是促使犯罪决意的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犯罪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
  
  错误  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它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有密切联系。主观认识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和对事实的认识,认识上的错误因而有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 法律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表现:①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误认其构成犯罪。②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而误认其不构成犯罪。③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判定的罪名性质和刑罚轻重有误解。这种误解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因而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事实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情况:①对犯罪标的认识错误。它既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存在而误认为不存在;也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不存在而误认为存在;又可表现在行为人认定的标的发生错误。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错误。它可以表现在行为人误认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存在(如使用伪币而不知其为伪币)。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错误。即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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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