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实现权利的国家义务
1)  nation's obligation in realizing rights
实现权利的国家义务
2)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3)  Declara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国家权利义务宣言
4)  substantive right and duty of the party
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5)  enforceabil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和义务的实施
6)  governmental duties to guarantee human rights
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
补充资料: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源出于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然权利同样是一种天赋权利。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不是自然法,而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否认国家的这些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独立权,现在不仅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上的独立和不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而且指国家经济上的独立和不受外国掠夺和剥削的权利。平等权,过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现在则更指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平等。自卫权,过去含义比较广泛,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实行自卫缺乏一定标准,因此常被一些国家滥用,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确认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而且"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