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Laws
“法律”
1.
The Laws in Maxine Hong Kingston s works China Men lists discriminative decrees about Chinese from 1868 to 1978.
华裔女作家汤亭亭的《中国佬》中“法律”一章,列举了从1868年到1978年美国移民法中有关华人的各项歧视性的法令法规,与作品中的家族故事并置,显得很不协调,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家族故事提供了特定的背景和语境,在此基础上汤亭亭又想象式地呈现了家族中四代华人移民的血泪斑斑的故事,借此法律提供的背景,从而进入华裔族群的集体记忆。
2)  law
法律
1.
Requirements for discharge of cyanide and Cr(VI)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and standards;
我国法律及标准对氰化物和六价铬排放的要求
2.
Difference between Fake Drug and Adverse Drug Reactions in Law;
浅析假药与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区别
3.
Reflections of Strengthening Law Consciousness for the Nursing Care in Clinical Teaching;
强化护理临床教学法律意识的思考
3)  the Law
法律
1.
Pondering on Marriages of the Cross-border People between the Sino-Vietnam from the Law Aspect;
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法律问题探析
2.
In China s criminal lawsuits,the right to defence on part of the accused is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and policy,b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two situations has severe shortcomings.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但这两种保障都有巨大缺陷。
3.
The Self-discipline of the Law means that the intrinsic subject of the law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acting or not acting according to the law.
法的自律是指法律所固有的主体能以法律为标准要求自己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一种特性,以法律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为观念基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自律的一面;自律的法是法的自律的扩展与升华,以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和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达为基础,因而自律的法只能存活于法治社会;从法的自律到自律的法是法律的内化过程,以积极守法为实现方式,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实现条件,以社会教化和主体内化为实现途径。
4)  laws
法律
1.
Organization,Responsibility and Relevant Laws of the 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组织机构、基本职责及所执行的法律
2.
Enhancing the Education of Hygiene Laws in Medical College Graduate Students;
在医学院毕业生中加强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5)  legal
法律
1.
Research of the legal liability of nursing records;
护理记录涉及的法律责任探讨
2.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Case in Using of Legal and External;
加强病案在法律及涉外应用中的管理
6)  Legislation
法律
1.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its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法律构建
2.
Nevertheless,the PSC in our country isn t strictly performed,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and can t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station.
然而目前,我国港口国监督的实施与其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一方面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我国港口国监督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本文重在分析我国港口国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3.
Now in western countri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the ideas of circular economy has become a new trend.
但是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所以 ,在推进循环经济形成的时候 ,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之处 ,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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