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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putation Evaluation Model
信誉评价模型
1.
A Study on Net-merchants Reputation Evaluation Model Based on B2B Hub for Small and Mid-size Enterprises;
基于中小企业B2B中心的交易方信誉评价模型研究
2)  reputation evaluation
信誉评价
1.
The Research of Reputation Evaluation of Corporations in SDN;
供需网环境下企业信誉评价研究
2.
In the presented model,Dempster-Shafer Evidence Theory is introduced and corresponding reputation evaluation algorithm is put forward.
在深入分析相关信誉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网格环境以及在此方面同行所做前沿工作,通过引入Dempster-Shafer证据理论,提出一种新的支持网格的信誉评价模型,给出相应的信誉评价模型及算法。
3)  trust and reputation evaluation model
信誉评估模型
4)  reputation rating model
信誉评级模型
5)  P2P reputation evaluation
P2P信誉评价
6)  reputation model
信誉模型
1.
Studies on Reputation Model in P2P Networks;
P2P网络信誉模型研究
2.
A reputation model was proposed for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and the basic principle was that no.
融合了密码学、经济学、统计学、数据分析等相关领域的工具来建立可信的无线传感器网络,提出了一种无线传感器网络的信誉模型。
补充资料: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为削弱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恶意低毁商业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多数情况下,是由经营者自己直接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但有的经营者自己不直接实施,而是利用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他人,包括其他同业经营者、非同业经营者、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他人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就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有过共谋,在主观上与经营者有共同故意,就应与经营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两个和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实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行为,构成共同损害,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明显而确实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给自己谋求市场竞争优势。过失不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③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特定经营者指行为人的竞争对手。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民法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或商品质量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包括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商品信誉等多方面的积极反映。商品信誉是社会对商品品质、特点的积极评价。商业信誉包括商品信誉,商品信誉往往也体现了商业信誉。由于人们往往根据商品信誉选择商品,所以商品信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④在客观方面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低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捏造虚伪事实,即故意编造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不符的虚假事实,包括无中生有和恶意歪曲。散布虚伪事实,即以各种方式使他人知晓其捏造的虚伪事实。只要这种行为有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即使未造成后果,也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将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以竞争为目的,故意制造或散布、传播、低毁、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碍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制止,法院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命令赔偿损害并恢复营业信用,同时判处3年以下惩役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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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