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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vestigation and Hearing System
调查听证制度
1.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Hearing System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It s Application in China;
西方的调查听证制度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2)  System of obtaining evidences
调查取证制度
3)  Hearing system
听证制度
1.
Our Hearing System s Realistic Difficult Position and Outlet under the View of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Angle;
协商民主视角下我国听证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2.
The Perfe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Hearing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Taxpayer s Right;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
3.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the hearing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 of the PRC;
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4)  hearing [英]['hɪərɪŋ]  [美]['hɪrɪŋ]
听证制度
1.
Public hearing on price is now an important procedural rule for governmental pricing and price guidance since Price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came into force in 1998, which is an advan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following the adoption of hearings on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nd legislation.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成为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程序规则。
2.
Ke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hearing that the important type for the administrative individual joi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而听证笔录及其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又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
3.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legal system of west countries.
行政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自 1996年在相关法律中建立听政制度以来 ,其价值已初步显现。
5)  hearing system
听证会制度
1.
New way of hospital patient communication:medical dispute hearing system
医患沟通的新途径:医疗纠纷听证会制度
2.
Whether hearing system is efficient or not largely relys on the analysis ot its cost,ie.acomparative analysis of its cost.Hearing system is theoretically effective,but also takes in someproblems in practice resulting from system defects
判断听证会制度是否有效率,必须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
6)  The System of Obtaining Evidence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Scopes
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
补充资料: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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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