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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lecom Fraud
电信客户欺诈
2)  Customer fraud
客户欺诈
1.
Customer fraud restrains the consumptions of customers to a certain extent, which might impede good-fellowship between telecom service providers and customers.
客户欺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这会妨碍电信运营商和电信用户的亲密度,从而削弱电信运营商的市场竞争力。
3)  cheat customers
欺诈客户
1.
The serious shortcomings exists in civi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securities law,in chich the deal from behind the scenes,manipulation market,cheat customers and other illegal actinties which infringes upon the middle and small investors interest.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其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
4)  Telecom frauds
电信欺诈
5)  Customer Fraud Detection
客户欺诈预测
1.
A Customer Fraud Detection Model Study Based on Data Mining in Telecommunication Business;
基于数据挖掘的电信客户欺诈预测模型研究
6)  Telecoms Anti-fraud
电信反欺诈
1.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and earmark of Data warehouse and its application on Telecoms Anti-fraud,and brings forward a construct of Telecoms Anti-fraud system,discusses some questions about how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Telecoms fraud analysis based on Data warehouse technology.
介绍了电信欺诈问题的严峻现状,并对其表现形式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接着介绍了数据仓库技术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电信反欺诈领域的应用,提出了一个电信反欺诈系统架构,探讨了建设基于数据仓库的电信欺诈分析系统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对此研究领域作了简要总结。
补充资料: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现代期货交易都是在期货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这种交易形式不可能是所有的期货交易者都集中在一起公开竟价,这样既无法交易亦无法管理,而只是采取会员制的形式,由会员委派出席代表,由他们代表交易者公开竞价成交。此外,期货交易又是一项高风高险利润高度专业化高度技术化的交易方式,并非任何一个交易者都具备参与交易的基本素质。如果只允许具备素质的人参与期货交易,显然这种交易不可能成为市场。这两种矛盾也注定人们不得不选择会员制这种形式。 一般而言,交易所的会员从业务范围上可分为:做自营业务的会员,即只为自己做期货交易,主要是规模较大的生产营商;做代理客户业务的会员,即专为客户做期货交易,就是期货经纪公司。当然,如果法律不禁止的话,会员也可以兼做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单位和个人若想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渠道和特定的形式:一是具有交易所会员的身份,以此身份做自营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投机盈利,或兼而有之。二是通过做代理业务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具有会员资格的做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我们称之为具有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但因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数量有限,有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数量更少,为更大限度的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扩大市场的交易量,便利于更多、更广泛的客户参与期货交易,除了有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外,更多的是无此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他们的代理业务必须再通过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业务。总而言之,期货交易的主体(会员除外)参与期货交易时并不直接面对交易的对方,而是和期货经纪公司打交道。交易主体相对于经纪公司是客户身份,客户做出的买卖决定由经纪公司代为执行,投资的风险、利润自己承担,经纪公司收取一定的劳务费、酬金。这是客户与期货经纪机构的关系实质。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买卖指令,并不是以客户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另一家经纪公司(它同样也是代理另一客户)完成买卖业务,即双方都不是以客户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做买卖,由此形成的法律后果并不涉及客户,而是由期货经纪公司负担,在交易所处理相应纠纷时,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客户,而是交易年的会员。这是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客户和期货经纪公司同时具有不典型完整的代理关系和经纪关系。所谓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向第三方为意思表示或第三人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真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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