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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mbrella-model antenna
伞型天线
2)  Umbrella antenna
伞状天线
3)  Umbrella Antenas
伞形天线
4)  Lodge-Muirhead antenna
伞状迭量天线
5)  mushroom antenna
蘑菇形天线;伞状天线
6)  paraballon
充气天线;跳伞用氧气瓶
补充资料:伞型基金

伞型基金概述

  伞型基金(UmbrellaFund),实际上就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组织结构下,基金发起人根据一份总的基金招募书发起设立多只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转换的基金,这些基金称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这些子基金共同构成的这一基金体系就合称为伞型基金。进一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认为“伞型结构”(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为恰当。

  它由价值优化型成长类、周期类、稳定类三只基金组成;而单一基金的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单独拥有一个基金契约。

  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基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因此,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之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安排,提高整个基金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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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

  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或者称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关系的基础。而考察这一点,需要从基金结构的三个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关系来着手。

  通常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换言之,伞型基金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只是作为一种结构,体现子基金之间的共同特征和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那么,在伞型结构的层面,一个伞型结构基金本身并不发生投资业务,没有独立的帐户,也没有单独的资产,不以伞型基金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伞型结构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伞型结构下的子基金则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独立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帐户和单位资产净值。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资产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这些子基金就成为独立存在的符合法规要求的独立基金。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主要应落实在子基金层面,例如对基金的成立条件、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单独帐户、独立资产、独立估值、单独的净值发布、独立的分红政策等的要求。

  作为一种强调规模经济的结构形式,伞型基金所具有的统一品牌的销售能力、方便的转换导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动性的能力、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都对基金公司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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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型基金的特点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伞形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

  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因为伞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作,可更好地突出该基金规模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形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优势,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行空间。

  投资者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形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还需交付相当的首次购买费;而伞形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时间短,且转换费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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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型基金与子基金的关系

  伞型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金产品的创新,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