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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IPO Under-pricing
首次公开发行抑价
1.
Research on Behavior of the IPO Under-pricing with the Transit of Equity Circulation in China;
文章选取2001至2007年上交所A股市场数据,建立多因素回归模型,对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抑价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2)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pricing
IPO(首次公开发行)定价
3)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
首次公开发行(IPO)
4)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
1.
The Study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Underpricing in China s Stock Market;
中国股市首次公开发行(IPOs)抑价现象研究
2.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ong-run Performanc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n China;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期表现的实证研究
3.
Study o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Underpricing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中国股票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抑价现象实证分析
5)  IPOs
首次公开发行
1.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POs and Market Performance Following Equity Offerings in China:Empirical Tests;
我国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盈余管理与上市后市场表现的实证研究
2.
We found that the initial returns of IPOs in the different periods of law protection we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which indicated that market protection requirement of minority investors decl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aw protection.
检验结果发现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不同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 (IPOs)的初始收益率存在显著的差别 ,说明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不同阶段里 ,中小投资者的市场保护意识不同 ,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3.
Significance of the ArticleIPOs(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s a behavior that a company sells its stocks(common stocks) publicly to investors on the stock market for the first time.
一、选题的意义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是指公司的股票(普通股)第一次在证券市场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的行为。
6)  IPO
首次公开发行
1.
Analysis on Exogenous Variables of China s IPO System Evolution;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制度变迁外生变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2.
The Research on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Enterprises IPO's Pricing in Stock Market;
股票市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理论与方法研究
3.
Research on the Efficiency of IPOs Pricing in Stock Markets;
我国股市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有效性研究
补充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法规。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和处罚,争议的仲裁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章集中对上市公司应作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和附则等章节。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此):(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条例》第15条和《细则》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等,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条例》第34条和《细则》第9条、第10条等,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

  《条例》第60,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该条还对重大事件包括的情况作了说明。《细则》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在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还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对于不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条例》在第64条也作出了规定,包括(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2)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非公开信息和文件;(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