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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eation Capacity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
Research about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eation Capacity in Hubei Province;
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设研究
2)  knowledge creation capability
知识创造能力
1.
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knowledge creation capability:empirical research on high-tech companies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知识创造能力:对科技型企业的实证研究
2.
This paper focuses on how to build and support the organization knowledge creation capability.
本文主要研究组织如何建立和支撑其知识创造能力。
3)  Compet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能力
4)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ility of profit
知识产权获利能力
5)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pabilities
自主知识产权能力
6)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novation
知识产权创新
补充资料: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
  《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Treatyon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简称《华盛顿公约》(WashingtonTreaty),1989年5月26日缔结于美国华盛顿。
  《华盛顿公约》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联盟的建立;定义;条约的客体;保护的法律形式;国民待遇;保护范围;实施、登记、公开;大会;国际局;修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障;保留;争议的解决;参加;生效;退出;文本;保存人;签字。该公约明确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受保护的条件除了“独创性”、“非一般性”之外,还有“非仅仅其有关功能的有限表达方式”。公约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即各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只能要求与本国国民一样地履行手续,并给予同样的保护。这与诸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不同,而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相似。
  1989年中国成为《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