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发行营销
1)  circulation marketing
发行营销
1.
The circulation marketing thought that takes reader as center has been established gradually, along with the press market-oriented improving.
随着报业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以读者为中心的发行营销思维逐步确立。
2)  the specialty of the marketing of publishing and issuing
出版发行营销专业
1.
To meet the trends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and the needs of the training of qualified personnel in the industry, colleges of media studies should open the specialty of the marketing of publishing and issuing.
开设出版发行营销专业,是出版产业化转制的需要,是适应国家出版人才培养规划要求和弥补出版高等教育相对落后状况的需要,是出版发行营销人员职业化与专业化的需要,是湖南省出版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谋求更大发展的需要。
3)  marketing behavior
营销行为
1.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the university and suggests that university should involve in the market actively,set up marketing thought and take marketing behavior in order to prompt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本文分析了高校所面对的技术转移困境,提出了高校目前应积极融入市场,建立营销思想,采取营销行为促进技术转移。
4)  banking marketing
银行营销
1.
Under the guidance of financial markets,banking marketing sell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to customers to meet the needs of customer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gaining profits in banking management.
银行营销是指银行业以金融市场为导向,把金融产品和服务销售给客户,以满足客户和社会发展需要并实现银行盈利目标的管理活动。
5)  bank marketing
银行营销
1.
Our commercial banks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which is a concrete example of transformation of bank marketing mode.
金融产品创新作为银行营销模式转变的具体表现,已经越来越受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视。
6)  Marketing Implementation
营销执行
1.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requires good marketing strategies and effective marketing implementation as well.
一个企业市场营销的成功,除了其市场营销战略计划应该正确外,还要求其营销执行运行规范和效率高。
补充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法规。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和处罚,争议的仲裁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章集中对上市公司应作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和附则等章节。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此):(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条例》第15条和《细则》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等,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条例》第34条和《细则》第9条、第10条等,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

  《条例》第60,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该条还对重大事件包括的情况作了说明。《细则》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在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还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对于不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条例》在第64条也作出了规定,包括(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2)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非公开信息和文件;(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