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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imes of Property Violation
侵犯财产罪
1.
The Study of Object of Crimes of Property Violation;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2)  Network [英]['netwɜ:k]  [美]['nɛt'wɝk]
侵犯财产犯罪
1.
Study of the Property Invasion Crime in the Network;
网络中的侵犯财产犯罪研究
3)  Violating of property
财产侵犯
4)  property-embezzling crime
侵财性犯罪
1.
The property-embezzling crimes have caused much concern.
侵财性犯罪已备受社会关注,因为,侵财性犯罪是一定制度下个体理性行动选择的结果,并且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国家对其应同时采用积极性控制和防御性控制,从而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
5)  property crime
财产犯罪
1.
However our scholar neglect the above-mentioned relation while study the property crime,so that while discussing the property crime object mostly thinks the property crime infringed upon the ownership of the wealth and properties or possessors right,but not while discussing the crime target,resulting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m two.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存在密切关系,但我国学者在研究财产犯罪时,却忽视了上述的关系,以致于在论述财产犯罪客体时大多认为财产犯罪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而论述犯罪对象时却将不能体现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财产利益等涵盖其中,造成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冲突。
2.
Although economic crime,business crime,property crime are the criminal forms often seen in market economy,there are some deviations in the current penal codes and theories at home and abroad.
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是市场经济中常发多见的犯罪形式,但是目前在中外的刑法典和刑法学中对它们的规定和研究存在一定的偏差;经济犯罪是经济主体在经济干预或者调控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犯罪亦即商事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生产、商品经营或者商业服务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商事活动秩序和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财产犯罪是行为人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三者在主体、罪过、目的、动机、客体、行为方式、手段、定罪情节、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它们却完整地构成了以三者为主体、以财产犯罪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犯罪新体系。
6)  The tortment of property rights
侵犯财产权
补充资料:侵犯财产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根据行为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类: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的行为。"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夺取"是区别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要界线。抢夺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指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抢夺救灾款物、军用物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则从重量刑。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大小的计算,应根据盗窃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根据销赃所得。行为人企图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应按盗窃罪(未遂)处理。盗窃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窃罪。惯窃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盗窃次数多,数额大,并以盗窃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量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金库、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物资数额巨大的,等等。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点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抢夺、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诈骗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骗取小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诈骗罪的一个严重表现形式是惯骗罪。惯骗一般是指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诈骗次数多,数额大,并以诈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诈骗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诈骗;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诈骗论罪。
  
  敲诈勒索罪  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进行威胁讹诈,非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这个不利的行动,或是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人的财产(包括放火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不让被害人实现某种正当要求。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相威胁,大多是事后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国《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生产作业的一般工人。有一种意见认为商店售货员、公共汽车电车售票员等,虽是工人,但因他们受委托经管钱财,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也可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范围内合法条件,不是指利用对工作单位环境熟悉等一般便利条件。盗窃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与执行自己的职务无关,只能定盗窃罪,不能定贪污罪。贪污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与挪用性质不同,但挪用数量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其性质已转化,应以贪污论处。
  
  
  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用价值。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生产的一种方法,应以破坏集体生产论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等。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大、损失严重、破坏手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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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