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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fessional lawyer
职业法律人
1.
Through professional lawyer s understanding for harmonious society,factors needed for establishing socialism society and influence of professional lawyer on harmonious society were analyzed,which concluded that professional lawyer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for building up harmonious society.
通过职业法律人对“和谐社会”的职业性理解,分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大力量和职业法律人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得出了职业法律人是“一切积极因素”中一支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重要力量,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所为的结论。
2)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1.
Legal Profession:Concept,Subject,and ethics;
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
2.
This book review summarizes the crisis confronting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 such as the prevailing of legal commercialism, the degenerating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e absence of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etc.
该书评总结了美国法律职业面临的重重危机 ,例如“法律商业主义”盛行 ,职业伦理沦丧和行业规制的欠缺等 ;提出在职业改革、法律教育、法律消费和公众参与诸方面的改革方案 ;并对我国法律职业研究现状进行反思。
3.
Eventually,the law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regime and the format of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as legal profession oriented, that is, to reinforce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political and law organ over the law education, improve the struc.
有鉴于此,应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政法机关对法律教育的指导管理职能,优化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结构,实行二阶段国家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制度。
3)  law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1.
As a subsystem of the law profession,the judges profess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law.
法律职业是随着社会分工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官职业作为法律职业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在社会和法律发展中发挥极大的作用;西方法官职业溯源于古罗马,随着近代社会的理性化、制度化,在王权、贵族、教会、商人等社会结构力量的相互博弈中兴起,同时也离不开法官职业阶层自身的利益追求。
2.
In old days China hadn t judicial examination so that law education was divorced from law profession.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将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做法;过去,我国没有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今天,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一些人矫枉过正,把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
3.
When the law profession is becoming an international phenomenon, our country 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lso has gained stable improvement: Law education is flourishing and judicial reform has become successful.
在法律职业化浪潮席卷全球之际 ,我国法制建设亦稳步推进 ,法学教育蓬勃发展 ,司法改革渐入佳境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浮出水面。
4)  law occupation
法律职业
5)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化
1.
There are some clos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knowledge basis of legal professi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judicial system.
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 ,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 ,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2.
Theory of Modernity is a theoretical context of both legal profess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justice, and their common environment of practice are Modernization of Law.
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 ,共同实践背景是法制现代化运动。
6)  legal professional
法律职业者
1.
Recently,it seems necessary to transplant it in China,but there are some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transplanting such as the system of trial,the quality of legal professional,the people s choice of judicial value,and the special judicial environment in our country.
我国现阶段虽然有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社会需要 ,但目前我国的审判机制、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民众对司法价值观的选择以及我国特有的司法环境都决定了我国暂时尚不具备移植这一制度的基础。
补充资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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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