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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cialist legal orders
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2)  socialist new order
社会主义新秩序
3)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
Some commercial enterprises adopted various means to steal trade secrets for making illicit profits or displacing the opponent, seriously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或挤跨对手,采取各种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  harmonious socialist rules
社会主义和谐秩序
5)  socialist law
社会主义法律
6)  subjective legal order
主观法律秩序
补充资料: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依照经济管理法规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即国家对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商业、外贸、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由于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同,表现出来的破坏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形式也不一样。例如,违反海关法规,表现为走私行为;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表现为投机倒把行为;违反税收法规,表现为偷税、抗税行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表现为盗伐、滥伐森林行为;等等。
  
  本罪的主体,就多数犯罪来说,是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偷税、抗税罪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或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等等。本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而且一般具有营利或其他个人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本罪可划分为三类:
  
  违反海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法规的犯罪
  
  走私罪  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货物、货币、金银等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和关税管理的正常活动。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运输、携带货物、货币、金银等不经过设关地点进出国(边)境;②经过设关地点,用藏匿、伪装、伪报等方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等进出国(边)境;③在沿海海域,以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非法运输、买卖货物、货币、金银等进出口;④将金银、外币、珠宝、贵重药材等运至沿海、沿边地带,准备走私出口;⑤非法直接成批收购、贩卖、走私进口的货物或物品牟利;⑥通过进出口货物或物品逃套外汇。"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界线。根据海关法规和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为是"情节严重":①集团性走私;②走私物品价值数额较大;③私运毒品或其他违禁品;④伪造、冒用国家机关或部队证件掩护走私;⑤暴力拒绝海关检查、扣留走私物品。《刑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投机倒把罪  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的正常活动。投机倒把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非法开设工厂、商店,非法组织包工队、运输队、雇工剥削他人;②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③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④个人坐地转手批发;⑤黑市经纪,牟取暴利;⑥买空卖空,转包渔利;⑦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⑧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一般投机倒把行为与投机倒把犯罪的界线。一般认为,投机倒把次数多、数量较大的,结成投机倒把集团的,以及因投机倒把活动引起市场物价波动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应作犯罪处理。《刑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偷税、抗税罪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或抗拒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活动。偷税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等。抗税行为的方式也有多种,如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本罪的主体是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纳税义务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纳税的故意。如果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是属于漏税行为,不能以偷税、抗税论处。偷税、抗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例如屡教不改的,数额巨大的,以及对税务干部使用暴力等,即构成犯罪。
  
  假冒商标罪  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指不顾其他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伪造或仿造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假冒行为只能是出于故意,如果不了解本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即积极参加假冒商标活动的人员及指使、批准这种活动的有关领导人员如厂长、经理等。
  
  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指违反财政经济管理制度,擅自将上述款物移作他用,如用来盖楼堂馆所,买小汽车,作招待费等。"情节严重"指挪用的次数多、数额大,或利用上述款物大肆挥霍浪费等。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即掌管上述款物、实行挪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指使、批准挪用的有关领导人员。
  
  妨害货币、票证的犯罪
  
  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定对象是"计划供应票证",即国家有关部门印制发放的粮票、油票等以及计划分配购买某种工业品的票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倒买计划供应票证的行为。"伪造"指仿照计划供应票证的式样,制作假票证;"倒卖"指收买、贩卖真的计划供应票证,或售卖伪造的计划供应票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倒卖行为"情节严重"的,例如伪造、倒卖票证的数量较大、获取非法所得的数额较大,以及结成伪造、倒卖集团等,即构成本罪。
  
  伪造货币或贩运伪造的货币罪  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行为。本罪的特定对象是"国家货币",即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的人民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贩运的行为。"伪造"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颜色、形状,用印刷、描绘、影印、浇铸等方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贩运指将伪造的人民币运至各地加以使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不知道是假币而误收、误用或误为运送的,不以本罪论处。
  
  伪造有价证券罪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本罪的特定对象是有价证券,除"支票"、"股票"外,还有公债券、国库券、存款单、汇票等,它们都代表一定的现金,持有人可以依照规定按票面价值向银行或邮局领取现金。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如果只是为了自用或赠送亲友而进行伪造,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破坏集体生产、自然资源的犯罪
  
  破坏集体生产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是:前者的根本目的是破坏生产,毁坏机器设备等只是破坏生产的方法;后者则不直接破坏生产,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本身。破坏生产的方法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外,还有"其他方法",如切断电源,毁坏种籽、秧苗,故意不按工艺规程生产(如该加温不加温,该冷却不冷却等),使产品报废等。本罪与刑法规定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出于过失)、反革命破坏罪(以反革命为目的),在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滥伐森林罪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保护森林法规",主要指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79年 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等。"盗伐"指以营利或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进行采伐;"滥伐"指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不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或事先订立的合同办事,任意在非指定的区域采伐,或者虽在指定的区域,但不作合理的修枝疏伐,而是乱砍乱伐。盗伐、滥伐的对象必须是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才构成本罪;如果偷砍社员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或村旁的林木,则应按盗窃私人财物论处。盗伐、滥伐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为首组织或煽动盗伐、滥伐的;盗伐、滥伐数量较大的;盗伐、滥伐珍稀林木,后果严重的;经常盗伐、滥伐屡教不改的;以及不听劝阻,行凶殴打护林人员的,即构成本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主要指国务院1979年 2月14日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10月16日发出的《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等。"禁渔区"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指对某些鱼类幼鱼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箔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虾、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进行敲作业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非法捕捞数量较大的;多次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为首组织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列为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生物的;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方法捕捞,使水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业管理人员的,即构成本罪。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狩猎法规",主要指1959年2月13日《林业部关于积极开展狩猎事业的指示》。1962年9月1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等。"禁猎区"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地区,包括适合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以及各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等。"禁猎期"指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因而被禁止使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枪、自动武器等;"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珍禽、珍兽"是指国家分三类进行保护管理的野生珍贵稀有动物,如金丝猴、大熊猫、白鹤、峰猴、金鸡、穿山甲等。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例如盗猎国家的一类保护动物的;盗猎3只以上国家二、三类保护动物的;非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损害的;多次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以及抗拒林业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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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