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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cognition of foreign divorce judgments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2)  recognition of foreign divorces
外国离婚的承认
1.
jurisdiction of divorce,choice of law of divorce and recognition of foreign divorces,by means of studying the legislations,practices and theories on these issues.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与学说,对离婚的国际私法问题从离婚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及外国离婚的承认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3)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4)  Judgement of Divorce
判决离婚
5)  divorce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涉外离婚
1.
The ascertainment of juris- diction over divorce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ts conflict.
涉外离婚关系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涉外离婚管辖权是解决涉外离婚冲突的首要确定的先决问题。
6)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criminal judgment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
1.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criminal judgment is a type of internationally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which develops from Europe after the world war II.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
补充资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