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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leg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penalty enforcement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
2)  the supervision systems of penalty enforcement
刑罚执行监督
1.
As the theories studies developing,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theories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s of penalty enforcement is increasing.
在刑罚执行监督的理论意义与实践要求距离日益拉大的现实条件下,确立刑罚执行监督的研究方向,其选题依据的脉络十分清晰:一方面,随着理论研究的推进,必然要求刑罚执行监督切实担负起自身所承担的任务,不仅要在刑罚执行中发挥基本保证作用,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而且要将完善执法规范及行为,加强人权保护等具体原则贯彻到监督过程之中。
3)  penalty implementation system
刑罚执行制度
1.
By careful studying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and developing trend on the research on penalty implementation system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by overall objective comment on the research status quo and its gain and loss on penalty implementation system,i.
梳理建国以来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概况及发展脉络,并对刑罚执行制度的研究现状,即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得失进行比较客观的整体评论,可以总结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的整体成就和不足。
4)  the system of judicial supervision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5)  the supervising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nalty of prison
监狱刑罚执行
1.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nalty of prison;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
补充资料: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缓刑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等职权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缓刑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等职权: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九条至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果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8条附注:《人民诉讼刑事诉讼规则》第429、431条第429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43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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