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法西斯主义思想
1)  the fascism thought
法西斯主义思想
1.
But because of these theories and assertions had certain likeness with the fascism thoughts that in existence at that time , and on the other side these theories and assertions had been partia.
由于这些理论与主张与当时的法西斯主义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甚至还有偏激的一面,因此,“战国策”派一直以来是处于被批判与否定的地位,甚至被界定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思想”。
2)  fascist legal thoughts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
3)  Fascism [英]['fæʃɪzəm]  [美]['fæ'ʃɪzəm]
法西斯主义
1.
Fascism in the Western Marxist View;
西方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法西斯主义”
2.
The Fight for China s Two Futures in the 1930s and 1940s and the CPC s Criticism on Chinese Fascism;
三、四十年代两个中国之命运的斗争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西斯主义的批判
3.
Fascism is Analysed in Chinese Difficult Position and Cause;
法西斯主义在中国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4)  western legal thoughts in the rising stage of capitalism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5)  technofascism
技术法西斯主义
1.
In his theory of"Ecology as Politics",Andre Gorz,a France philosophier,based on the case of the nuclear technolgogy development in France,analyses the status and effects of technofascism in the politics and economics of the capitalist nations;points out the cause,manifestation and consequence of technofascism;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chnobureaucracy and technofascism.
法国哲学家安德瑞·高兹在他的"政治生态学"理论中,以法国核技术发展为案例,分析了"技术法西斯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指出了"技术法西斯主义"的成因、表现和后果;探讨了"技术官僚主义"与"技术法西斯主义"的关系;研究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问题和技术异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技术发展模式和技术选择的生态学原则。
6)  fascist psychology
"法西斯主义"心理
补充资料: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
      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德、意法西斯政权所鼓吹的法律思想,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最反动的法律思想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J.宾德(1870~1939)、K.拉伦茨(1903~?)和卡尔·施米特(1888~?)、意大利的A.罗科(1875~1935)等。
  
  德、意法西斯政权践踏资产阶级法制,法西斯分子的暴行一般不顾任何法律规定,不受任何法庭管辖。德国议会在纳粹党的操纵下,于1933年 3月24日制定所谓"授权法",规定将立法、对外缔约、修改宪法等重大权力转交以希特勒为首的内阁,内阁制定的法律由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于宪法"。这个法律构成了希特勒法西斯独裁政权的"法律"基础。原有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虽继续生效,但允许根据法西斯主义原则作重大修改,法官还被授权根据"国民健全本能"的精神进行"解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见战争犯罪)审讯的战犯之一、曾经主管法西斯德国法律工作的H.弗兰克1936年说过,国家社会主义(即德国法西斯主义)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
  
  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国家学说。意大利法西斯党头子墨索里尼本人在《法西斯主义原理》(1932)一文中宣称,法西斯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绝对物,与国家相比,所有个人或集团都是相对的,只有在与国家的关系上,才有意义可言。按照宾德和拉伦茨等人的说法,国家和法律是个人真正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体现,个人必须绝对地隶属于国家。
  
  法西斯主义者宣扬法西斯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1934年7月12日纳粹德国战犯、 盖世太保(秘密国家警察)头子H.戈林向普鲁士的检查官指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 希特勒本人于1934年6月30日大屠杀事件后在议会公开声称,他要对"德国国民的命运"负责,因此他就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纳粹党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甚至说,元首直接创造法律,他始终是一个法官,他不受任何正义约束,他本身就代表最高正义。根据施米特的理论,当时德国社会由国家、国社运动和国民三大柱石构成,而元首则是这三者的集中体现。纳粹党的另一首脑R.赫斯于1936年代表希特勒向德国法学学年会致辞时宣称:国社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支持法律,因为元首正在形成德意志国民精神,他要这种精神通过法律的改造成为有效的法律规则。
  
  法西斯主义者还攻击资产阶级法制的一些传统准则。他们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罗科认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模仿"法则,即广大群众尾随"优秀分子"的意志;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必须依靠少数"伟大人物"的直觉和天赋。弗兰克告诫德国法官说,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国家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 ",决不容许在"司法独立"的借口下进行反元首意志的活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