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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pert responsibility insurer's duty
专家责任保险人的义务
2)  expert responsibility insurer's right
专家责任保险人的权利
3)  expert responsibility insurance
专家责任保险
4)  liability of insurers
保险人的责任
5)  liability of the assured
被保险人的责任
6)  insurer' liability
保险人责任
补充资料:原保险人的义务


原保险人的义务


  义务,有利于再保险业务健康顺利进行。原因是:第一,原保险人不作自留,再保险就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第二,规定自留额,可避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第三,规定自留额,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共的关系。 应自留而不作自留,{遇有损失发生时,对于应自留的部分,再保降人可免负赔偿责任,且再保险费可照收。 9.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再保险人的义务;同样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原保险人的义务】 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告知义务属于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通知义务属于合同签订后的义务,旨在使保险人对风险的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其利益。 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评估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原保险人的告知、通知义务体现为将原被保险人所有的陈述以及与危险有关的通知转告再保险人。原保险人的告知与通知义务,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l)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将有关再保险测定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书面(初步业务报告表)形式告知再保险人。重要事项包括: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再保险合同缔结后,原保险人应按时将各分保账户所有分保业务,以书面(确定业务报告表)形式通知再保险人。对于初步业务报告中未成立的合同,或合同成立但其条款及内容有变动时,原保险人也应以书面(变动业务报告表)形式通知再保险人。 (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再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关再保险的危险发生变更或增加时,原保险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时,再保险人可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这与原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相同。如果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而导致再保险人受到损害,则原保险人要负赔偿责任。 2.原保险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在达成再保险协议之后,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4.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5.原保险人在归还保险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 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根据再保险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8.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有先作自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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