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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dicial selection
法官任用
1.
Reform of judicial selection is the hot study issue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a.
法官任用制度改革已是当下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关法官遴选标准的论著已经大量刊出,论者们业已普遍注意到专业素质在法官任用中的重要意义,提及任用程序的文字也不少。
2)  junior judge
初任法官
1.
Cultivation of junior judge mainly means the professional cultivation before the accession of judges.
初任法官培养主要指法官任职前的职业培训。
3)  judges selected
法官选任
1.
Features and inspiration of foreign judges selected system;
国外法官选任制度特点及启示
4)  the judge's liability
法官责任
5)  single judge
独任法官
6)  permanent judge
常任法官
补充资料:任用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录用国家公务人员的制度。它是各级行政机关人事行政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效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国家公务人员,是人事行政的重要方式。
  
  中国汉代实行由公卿向朝廷推举人才录用为官的察举,由皇帝或公卿征召士人为官的征辟,这是早期的官吏任用制度。后被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所代替。现代国家公务人员普遍重视学历、知识、品德、年龄、业务技能水平,特别是承担职务的能力,并经考试择优录用。被选用的国家公务人员都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任用后其地位、待遇、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任用形式可以分为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委任制  根据职位要求,由有任免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委任公务人员某种职务。委任制主要适用于非选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委任制常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采用。它有利于行政权力集中和确定行政责任、贯彻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使用人与治事相结合,人尽其用。但此法使用不当,或缺乏监督,容易使行政权力过大,造成个人专断;或因行政不力,用人不当,压制人才,影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务人员只对直属上级行政机关领导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助长官僚主义。
  
  考任制  国家专职机关根据任用公务人员标准,通过考试,择优任用。考任制适用于选任、委任、聘任之外的所有国家公务人员。考任制起源于中国科举考试制度。同时,它也是西方文官制度的主要标志。英、美文官制度中的功绩制,也是通过公平考试、择优任用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公开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的作法。考任制有统一明确的考试录用标准,可防止任人唯亲、徇私舞弊;公开考试有利于广泛发现人才。但考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局限,对于高级政务人员、高级科学技术工作人员和某些担任机密职务的人员,因考试内容、评定标准不易规定,不宜适用。
  
  聘任制  根据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用签订合同或发聘书的形式,聘用公务人员在一定的任期内担任某一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任期届满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情况,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聘任方式有公开招聘和有限招聘。公开招聘一般与一定的考试或考察相结合,又叫选聘制或考试聘任制。一般作法是:①发布公告,把待招职位、数额、职务特点、责任、工作内容、待遇、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时间地点等公诸于众;②办理报名手续;③组织考试或考察;④评定考试考察结果;⑤确定和公布录用名单;⑥签订录用合同或颁发聘书。这种聘任制已在中国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部门实行,效果较好。有限招聘也称限制范围聘任制,它一般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不通过考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职务要求进行聘任。中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一些单位、团体聘任顾问、技术指导和编外人员等就属于有限招聘。聘任制的优点:①公务人员能进能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根据法定既可延续合同,不合格的也可终止合同;②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任合适人选,受聘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找到合适的单位和职位,收到用人治事的最佳效果。
  
  选任制  通过选举任用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在中国汉代乡举制度中已有雏形。现代选任制则内容比较完备,形式也较民主。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议员,中央及地方各级最高行政首脑普遍采用选任制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都是按选任制产生的。通过选任制产生的公务人员,一般都有限任期,任期届满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再连选连任。为了对任期内的选任人员加强监督,一般还规定相应的罢免或弹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届政府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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