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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reach of Trust to Damage Listed Company's Benefits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  crime of state-owned assets
公司背信犯罪
3)  loss listed companies
亏损上市公司
1.
Empirical Research on Earnings Management of Loss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我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
4)  listed companies with meager profits
微利上市公司
1.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Earnings Mana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with Meager Profits;
微利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
2.
Earnings management by the listed companies with meager profits is apt to arise because of the special motivations and conditions.
微利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条件。
5)  Profit-making Listed Company
盈利上市公司
6)  the credibility of 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信用
1.
The recent cases of listed company made us concentrate on the credibility of listed company, which plays a core in the market nowadays.
对此,本文通过三章对上市公司信用这一问题及我国对该问题的法律治理加以阐述。
补充资料: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履行对公司的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董事、监事和经理都对公司有忠实的义务,包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特别是负有竞业禁止或同业禁止的义务,即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
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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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