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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an Dynasty law follows Qin Dynasty law system
汉承秦制
1.
There are records of "Han Dynasty law follows Qin Dynasty law system" in history books.
关于秦汉法律的关系,从史籍记载看,早有“汉承秦制”之说。
2)  title system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爵制
3)  Qin-Hɑn bingzhi
秦汉兵制
4)  Talk about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Indictment System
论秦汉起诉制度
5)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Li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秦汉里制研究
6)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
1.
Suppresses the commercial policy and the merchant social status change in Qin and Han Dynasty;
论秦汉时期的抑商政策与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
2.
An Elaboration on the Changes of Guyuan Local Culture from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Qin and Han Dynasty——A Study Based on Archaeological Data;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固原地域文化变迁的考古学观察
3.
The Job Crime of Judicial Official in Qin and Han Dynasty;
秦汉时期的司法职务犯罪——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见
补充资料:汉承秦制
一、汉承袭了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首先,秦朝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利都操于皇帝一人之手,实行君主一人专制独裁,“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从中央的丞相到地方上的郡守、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汉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未有所改。
其次,汉承袭了秦朝实行的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制。
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其主要职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其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所谓“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负责管理军事,“金印紫绶,掌武事”,“为百官之长。”御史大夫,其位次略次于丞相,是丞相的辅佐。《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紫绶,掌副丞相。”在秦代,掌司法是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御史大夫并不受制于丞相,而是直接受命于皇帝。
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在汉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D式。故有“汉承秦制”之说。只是在汉武帝时,中央官制出现了内朝与外朝的划分,皇权也进一步集中。

二、汉承袭了秦朝的郡县制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郡县制。《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二十六年……秦初并天下……今海内赖宗庙神灵一统,皆为郡县……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后又在今河套地区建九原郡,在两广地区设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共四十郡。郡下设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秦统一全国后,各郡均设守以掌其民。《汉书·百官公卿表》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县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县令、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县制在秦代以基本定型,并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一种固定的地方行政区划。
汉朝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分化项羽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经分封了一些“异姓王”。后来,他们的力量过大,威胁中央集权,刘邦便借故一一剪除。但在诛灭“异姓王”后,刘邦“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封了楚、齐、梁、赵、燕、代、吴、淮南、淮阴等九国。当时九个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东方六国的领土,只留下原秦国的旧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辖,并仍划分为郡、县两级。这种王国与郡县并存的体制,被称为“郡国并行制”。七国之乱平息后,景帝将王国封地收归中央,由中央派官员管理。至此,封国虽然名义上仍然存在,但封制与郡已基本相同。汉武帝解决王国问题后,汉朝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三、汉代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

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府,亦称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寺。御史府之长是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秦御史府中还设有御史中丞,直接辅助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故《初学记·职官下》云:“御史中丞,秦官也,掌贰大夫。”秦御史大夫位高权重,“掌副丞相”,他的首要任务是辅佐丞相总理国政,参与朝仪,谋仪大略,朝廷每有大政,如立君、立嗣、庆典、祭祀等,丞相都要与御史大夫共同商议。所谓“议大政,必下丞相御史”。御史大夫作为御史府的长官,本职是“典正法度”,“举劾非法”。另外还掌管制诏和公卿奏章。御史中丞是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吏,御史中丞处于宫廷之中,随侍皇帝左右,是皇帝的近臣,因此职高位重,不仅监察朝廷及皇室,同时还负责监察百官公卿、主管公卿的奏章等。
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政权的监督,在地方设置监察官员,称监郡御史或称监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秦统一后,在郡一级普遍设置了监郡御史,监郡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它的主要任务是掌监郡,代表皇权监察地方官吏。由此可见,秦朝已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置御史司监察,并置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这标志着秦朝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确立。
汉代的监察制度是与秦朝一脉相承的,但也有改革和发展。刘邦建立汉朝的统治后,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继续实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枢职官的三公制官僚体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袭秦制:御史府之长———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的监察官,又是“宰相之副,九卿之右”。御史大夫的副贰———御史中丞专掌纠察百官。在地方,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对地方的监察,《后汉书·百官志》:“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致使地方吏治日趋腐败。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部分地区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地方。《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十三部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有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在地方设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设置,表明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地方监察制度已趋于基本形成。

四、汉承袭了秦朝的官吏选任制度

秦和汉初官吏选任主要有察举与征辟。所谓察举,主要是中央与郡国长官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皇帝推荐各种人才,如贤良方正、孝廉、茂才异等。大约二十万人推荐一人,推荐后,由皇帝加以考试,然后任官。征辟,又分征召与辟举。征召是对全国特别有名望的人才,由皇帝派专人去聘任;辟举也叫辟除,是由中央或郡国长官对所辖部门或地区内有名望的人加以聘任,辟为自己的幕僚属吏。关于秦汉的选任制度,《史记》中说,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刘邦于汉十一年下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我能尊显之。”文帝时,下诏举贤良方正。武帝以后,又有秀才、孝廉之选。
另外,汉朝还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赋税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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