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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uman and citizen
人与公民
1.
Human rights, which is called "the rights and freedom of human and citizen" in Russian traditional law, has different prescription in Soviet Union and Russia.
“人权”——在俄罗斯法律传统中称之为“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原苏联以及俄罗斯有不同的规定。
2)  ideas of human rights and citizens
人权与公民观念
3)  Human rights and citizen
人权与公民的观念
4)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5)  the relationship of bourgeois to citizen
公民与市民
6)  civic participation
公民参与
1.
At present,China s civ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olicy making mainly bas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ctual basis in life.
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就是指当政府做出与公民具有利害关系的决定和政策时,公民个人或团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了解相关的政策信息,并对决策发表意见和看法,以此来影响政策结果的行动过程。
2.
Can civic participation really actualize virtual democracy? Traditionally, the monopoly of "discourse" was held by the close administrative system,in which even if citizens participated, being a type of "fake democracy".
公民参与是否必定能够实现实质的民主?传统封闭的行政系统掌握着"话语"的垄断权,即使公民参与,也至多是一种"伪民主"。
3.
The Interest Representative Model stresses the issue on the function of civic participation in the control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but this model being a universal project has some efficiency.
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是由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斯图尔特针对行政法的传统模式而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模式强调公民参与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中的作用。
补充资料:《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简称《人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全文除前言外共17条,扼要列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原则,1789年 8月20~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局部修改作为序言冠于1791年颁布的宪法之首,实际上是制订宪法的基本原则。《宣言》受到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的《人民公约》和18世纪美国的独立宣言的启示,其哲学基础是J.洛克和 J.-J.卢梭等启蒙学者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改变法国封建制度和社会不平等状况是资产阶级制订《人权宣言》的主要目的。(见彩图)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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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