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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ign trade investigation
对外贸易调查
2)  system of investigation of foreign trade barriers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3)  Foreign Trade Barriers Investigation Regulation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4)  Trade Investigation
贸易调查
5)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
1.
Analysis on co-integration and causal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分析
2.
The impact of "green barrier" on Chinese foreign trade and countermeasures;
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3.
Influenc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BT on Chinese foreign trade;
技术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
6)  external trade
对外贸易
1.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ign-investment enterprises external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of China;
外资企业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2.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ternal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我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3.
After detailed study, the result showed that the external trade and economic growth did have a long positive balance relationship and there was uni-direction causality between them; the function of export trade was bigger than that of import trade.
本文利用1980~2004年的经济数据,在单位根检验和协整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Granger因果检验和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对我国中部地区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补充资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二日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商务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一)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二)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第二章 调查申请
  第五条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
前款所称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是指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者产业。
  第六条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七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说明;
  (三)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所针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五)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负面贸易影响的,关于负面贸易影响的说明;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八条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一)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商务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撤回申请。
  第十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商务部在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商务部应当决定立案调查并发布公告。商务部决定自行立案的,也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第十三条立案公告应当载明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实施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被调查国(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评论的期限。
  第十四条商务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后,将立案决定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五条立案公告发布之日为立案日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