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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timony,lead and zinc exploitation
锑矿和铅锌矿业开发
2)  Development of lead-zinc mine
铅锌矿开发
3)  tin-lead-stadium-zinc ore
锡铅锑锌矿
4)  Pb-Sb-Zn polymetallic ore
铅锑锌多金属矿
5)  Lead-zinc industry
铅锌选矿业
6)  lead-antimony concentrate
铅锑精矿
1.
With unity stibnite concentrate and lead-antimony concentrate act as the raw material, sodium sulfide was used to leach antimony concentrate to form sodium thioantimonite solution, sodium pyroantimonate was precipitated by blasting air into the solution.
以单一的辉锑矿精矿和铅锑精矿为原料,通过硫化钠浸出锑精矿使锑形成硫代亚锑酸钠进入溶液,往溶液中鼓入空气,使锑生成焦锑酸钠产品。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矿政和矿业
      中国自先秦至清鸦片战争前的矿冶政策和矿冶业。
  
  中国封建王朝基于山泽国有的原则,视矿冶为重要财源,矿政与财政密切结合。又由于矿产采炼常聚集众多人手于深山旷野,不免为豪强所盘据,有危及王朝安全之虞。因此,历代大都对矿冶采取严格管理政策,如实行官营、专卖,或征课重税,对矿山的开闭须经朝廷或地方官审批,对私采、私铸、私贩则严加处分等。
  
  矿政与财政的结合在盐业上最为突出。中国盐产主要是海盐,仅四川井盐属矿产。
  
  先秦  金属矿的开采和冶炼,以铜矿为最早。夏商周时代,青铜用以制造生产工具、兵器、礼器等,生产者多为奴隶,产品主要是为了"给官"。春秋晚期成书的《考工记》所载築氏(造削)、冶氏(造矢、戈、戟)、桃氏(造箭矢戈戟剑)、凫氏(造钟)、氏(造量器)、段氏(造馎器),都属官冶的铜器制造。但这时除官府奴隶生产以外,已有个体生产者存在,他们制造一般用品,被称为"工肆之人"。
  
  铁冶大约始于春秋时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 513)有关于晋国铸铁鼎的记载。战国时铁业发展甚快,《史记·货殖列传》所记战国晚期至秦代以铁冶致富者有邯郸郭纵、赵地卓氏、宛地孔氏、曹地邴氏等,可见民营铁业颇为普遍。但民营须向国家纳重税,税收归于皇室(少府)。由于铁业关系兵器制造,封建政权不会对私营放任不管。如宛孔氏在秦伐赵时被迫迁往南阳,赵卓氏在秦破赵后也被迫迁徙,就是明证。
  
  秦汉至南北朝  秦时已有铁官的设置,铁官的职掌不外是管理私营铁业或实行官铁专卖。汉初无统一规定,诸封国中如吴和齐曾在当地自营盐、铁,吴王濞并自铸铜钱因而"国用富足"。到了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因财政和军事的需要,开始实行盐铁官营,设铁官49处,分别在今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江苏、湖南、四川、河北、辽宁、甘肃等地;郡不出铁者设小铁官,管销售铸器。收入归入国库。采炼所用卒徒,包括奴隶、刑徒、工匠、民夫等,铜、铁矿徒多至10万人。私铸铁器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这种官营政策有利于集中人力,开发资源,提高技术;但官营"多为大器","不给民用";其给民用的,却是"铁器苦恶价贵,或强令民买卖之"。
  
  铜的一个重要用途是铸钱,秦有半两钱。汉初,郡国多自铸造,民间滥铸问题严重。元狩五年(前118)悉禁郡国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造,所铸多为五铢钱(见彩图)。
  
     东汉初继行盐铁官专卖制,至章帝时,以盐政腐败,罢盐铁之禁;但随后又复置盐铁官。东汉盐铁官由郡管辖,末期群雄割据,盐铁非复王朝所能控制。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铁冶甚受重视。三国的魏、蜀各有司金中郎将的设置。南北朝各割据势力,大都利用当地资源设置官冶。魏、晋先后在谷水白超垒侧置水冶,南燕慕容德(336~405)于商山立冶,北魏道武帝置山东诸冶以造甲兵,崔挺立铁官于光州(今河南潢川)。相州(今河北临漳县邺镇)的牵口冶为北魏兵器、农器铸作最工之处。北周夏阳诸山的铁冶每月工役约达8000人。
  
  唐宋 唐代矿冶业有缓慢的发展。唐前期,凡金、银、铁、锡之冶186处,陕、宣、润、饶、衢、信等州银冶58,铜冶96,铁山5,锡山2,铅山4,汾州矾山7。到唐后期宣宗时,增银冶2、铁山71,废铜冶27、铅山1。下面是宪宗元和时与宣宗时各一年的矿产额比较(《文献通考》卷十八):
  
  
  宋代矿业有较大的发展。宋太祖开宝五年(972),金、银、铜、铁、锡之冶总共为271处,其中金11,银84,铜46,铁77,铅30,锡16,丹砂2,水银5。北宋皇祐中的一年(1051年左右)和元丰元年(1078)的矿业发展情况如下(同前,卷十八):
  
  
  从上两表可见,宋代产量远超过唐代。宋代铜、锡、铅产量发展最快,这与商品经济需要铸钱数量增加有关。唐每年铸钱仅数十万贯,北宋则达五六百万贯。降及南宋,以东南多产铜之地。"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务辞逊,遂至坑源废绝,矿条湮闭"(同前,卷十八)。
  
  元明清  元代矿政极为繁苛。世祖至元三年(1267)立诸路洞冶所,次年立诸路洞冶总管府,"专掌金、银、铜、铁、丹粉、锡绿,恢办课程";"恢办"即扩大举办。规定:诸路原有洞冶均应查明"赴制国用使司入状,立额兴煽,毋许势豪之家影占阻挠"。并就各产区设提举司,分拨冶户,规定课额。对每项金属矿都订有处分犯禁的严厉刑条。终元之世继行这一政策,盲目开采,贪污成风,而实效殊微(《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三)。
  
  明代初期矿禁有所松弛。洪武间除因造兵器于各省设置铁冶外,其余矿山均不许官开。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内库储铁已多,罢各处官冶,令民自采,输课三十分取其二。三十年,以山西交城、江西吉州与袁州、湖广武昌、河南钧州、四川蒲江等地所设铁冶病民,革罢之。自永乐至宣德仍持谨慎态度,惟银矿有增辟,银课也有增加。至英宗朝正统三年(1438)加严银矿管理,私煎者处死,聚众偷挖者充军。其后宦官参预矿政,分赴浙、闽、滇、川等银产区,所得不偿所费,遂下令停止。宪宗成化三年(1467)又命宦官主办浙江、福建、四川、云南银矿开武陵等12县金场21处,岁役民夫55万,死者无算,仅得金53两。以后嘉靖、万历间,先后下令各省搜访、勘报矿洞,宦官四出,纷纷以开矿、督矿为名强征勒索,民不堪苛扰,激起多处民变,是为矿祸最甚之时。清初40年间,矿业停顿。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开发铜、铅以应铸币需要,对其他矿产仍采限制方针。直到雍正末年基本上仍维持保守政策。乾隆时,实行对各种矿开放民营的政策,连历代不许私挖的金、银矿也不禁民采,开过去封建王朝未有的局面。
  
  
  清代矿政管理重点在铜、铅,对民间开采除课税外并行官价收购。云南是清代开发的最大铜矿区。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四年实行二八抽课办法,即除课十分之二实物外,余听自卖。在此办法下,滇铜发展顺利。后改为二分抽课外,其余均归官收买;商人不愿投资,生产停滞。雍正时改为除官买定额外,余铜准自卖,于是铜产复振。乾隆时矿课减为十分抽一,又对官买价格略作调整,酌留余铜自卖;于是产量继增,平均年达1000万斤以上,保证了每年大量铜钱的铸造。惟嘉庆后因矿老山荒,产量趋减。其他各省铜矿,大体是抽课二分,官买四分,余四分听民自卖。铅矿以贵州为主,乾隆前期年产曾达1000万斤以上,抽课、官买、自卖办法略如铜矿。金银矿课较高,达十分之四,但在清代矿业中不占重要地位。铁矿以广东、陕南为主,多系冶户承包税银之制。煤矿为清代新兴矿业,乾隆初开放民营,一般是对官山采煤纳轻税,民地因有田赋,免纳。清代矿政虽放手民营,但为防"聚众滋乱",对矿区的开辟仍极审慎,边疆多列禁区;对矿工之募集、管理甚为严格,常有封禁之举。直到鸦片战争前,中国矿业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对当时国外已流行的新式采矿技术亦未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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