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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oint account
共同帐户
2)  Joint account
联名帐户;共同帐户
3)  mutual currency account
共同通货帐户
4)  MCA mutual currency account
共同货币帐户
5)  general average account
共同海损帐户
6)  joint account
共有帐户
补充资料:纳税人在建立存款帐户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帐号的权利
纳税人在建立存款帐户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帐号的权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