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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nevamotion
日内瓦运动
2)  Geneva [英][dʒi'ni:və]  [美][dʒə'nivə]
日内瓦
3)  Geneva [英][dʒi'ni:və]  [美][dʒə'nivə]
日内瓦城
4)  Genevan [英][dʒə'ni:vən]  [美][dʒə'nivən]
日内瓦的
5)  Genevese [英][,dʒenə'vi:z]  [美][,dʒɛnə'viz]
日内瓦人
6)  Geneva Conference
日内瓦会议
1.
The Attitudes of Major Powers Towards Geneva Conference in 1954;
大国对1954年日内瓦会议的态度
2.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eneva Conference of 1947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GATT Regime and American Commercial Hegemony;
美国与1947年日内瓦会议——兼论关贸总协定机制的建立与美国贸易霸权
3.
A Historical Leap of Asian - European Relation: from Geneva Conference to Asia Europe Meeting;
亚欧关系的历史跨越——从日内瓦会议到亚欧会议
补充资料: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