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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权利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权利:《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解释如下:本权利中的紧急情况是指若不及时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就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委托人的指示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也需经委托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又难以与委托人联系,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变更,并受托人能够推定委托人知有该情况就会允许变更其指示时受托人才可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除紧急情况外,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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