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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Organization
国际电信卫星组织
2)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Organization,INTELSAT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3)  INTELSAT control center
国际电信卫星组织控制中心
4)  INTELSAT management
国际电信卫星组织管理部门
5)  INTELSAT Operation Center
国际电信卫星组织操作中心;国际电信卫星操作中心
6)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Consortium
国际通信卫星财团;国际通信卫星联合组织
补充资料: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政府间全球性商业通信卫星机构,简称卫星组织。它的宗旨是建立和发展全球商业卫星通信系统,供世界各国平等使用。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沿革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与英、法、日等国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将人造卫星成功地用于沟通横跨大洋的国际通信。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卫星通信法,授权成立美国通信卫星公司,并要求该公司与其他国家协商,尽快地成立全球性商业通信卫星机构。1964年 7月,美、英、法、日等11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集会,协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全球性商业卫星通信卫星系统的《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供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加入和签署。同年8月20日,13国代表以政府名义签署了《临时协定》,以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电信机构名义签署了《特别协定》,宣告成立国际通信卫星财团。1971年7月,加入和签署两个协定的70多国代表在华盛顿集会,重新审议修改上述两个协定,并分别定名为《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和《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是卫星组织的组织法,包括宗旨、活动范围、财务原则、组织机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加入、退出和修订协定的程序等。此协定由各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加入,加入者称缔约国。《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是卫星组织的经营法,包括签字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和资本限额、采购、空间段容量分配等。此协定由政府、政府机构或它们指定的电信机构签署,签署者称签字者。会议还决定将国际通信卫星财团改名为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截至1984年7月16日,加入和签署两个协定的缔约国和签字者均达109个。
  
  组织  卫星组织的机构分四级。
  
  ①缔约国大会:卫星组织的最高机构,由各缔约国政府代表组成,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召开特别大会。大会审议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总政策、长远规划、重大经济技术措施,与各缔约国主权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以及修改《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任免总干事等。
  
  ②签字者会议:由各签字者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审议卫星组织经营管理、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财务计划、董事会提交的建议、决议,以及修改《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等。
  
  ③董事会:由各董事国代表组成,下设技术、规划和帐务审计三个顾问委员会,通常每年开会五次。审议批准商业通信卫星、国际操作中心和测控设备的设计、研制、建造、安装和操作维护的政策、计划、规划等。
  
  ④执行局:以卫星组织总干事为首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的运转、维护、研制和发展等日常工作。
  
  活动  各签字者按其使用国际通信卫星电路的数量的比例,向卫星组织投资。卫星组织利用此项投资款额,采用公开投标的方式,在签字者间开展研制、生产、发射和更新通信卫星等活动。到1984年2月29日,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由位于三大洋上空同步轨道上的15颗国际通信卫星和 154个国家或地区的 615个卫星通信地球站组成,承担了全世界跨洋国际通信业务量的三分之二和几乎全部跨洋电视转播业务,还提供宽频带卫星信道供25个国家的国内通信业务或传送电视使用。卫星组织通过向世界各国出租卫星电路收取使用费,扣除必要的维护管理费,其余全部作为全球商业通信卫星、国际操作中心等资产的折旧费和各签字者投资的报酬金(年利率14%),偿还给各签字者。
  
  同中国关系  1972~1981年底,中国先后在北京和上海建设了4个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租用卫星组织的印度洋和太平洋上空同步轨道上的商业通信卫星电路,同日、法、美、新加坡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通国际通信业务。1977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了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并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签署了《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由邮电部按中国使用卫星电路数量的比例进行投资,获得相应比例的全球商业通信卫星系统所有权。中国代表多次参加卫星组织的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操作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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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