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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海上救助
海上救助
marine salvage
    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各国海商法关于海上救助的主要内容有:①海上救助的标的。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中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标的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并根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以订立合同为前提。中国《海商法》第179条  、第18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③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所有人支付,同一救助使船、货获救,船方和货方按各自获救价值比例分担。中国《海商法》第183条对此予以确认。④救助报酬的担保。为保证救助人获得报酬,法律一般规定救助人对获救船有优先受偿权,对获救货物享有担保物权。中国《海商法》第188条、189条、190条对此作了规定。⑤救助合同。即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达成的协议。其作用是使救助人由原先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中国《海商法》确认无合同的救助,并对合同救助和无合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作了不同规定。⑥海上环境保护与海上救助。20世纪60年代以后,几起海上油污事件的发生,要求从保护海洋环境的角度对海上救助加以改革与完善。一方面规定救助人在救助时尽最大努力防止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规定,如果遇难的是可能污染环境的船舶或货物,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使救助失败,也可获得合理费用的补偿和一定的利润。中国《海商法》第18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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