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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lvage Contract upon the Principle of No Cure-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2)  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3)  No cure,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4)  Principle of No Cure-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5)  Agreement Excluding Salvage
排除救助报酬合同
6)  contractor's salvage award
合同者的救助报酬
补充资料: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获得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其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数量和工作质量来决定支付其报酬的多少。经营不同种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酬金,数额是有差异的。总的来说,国外保险公司在支付代理人酬金时首先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人和保险公司利润两个因素。以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它们基本上是根据代理人所招揽的业务的保险年限,逐年支付酬金:第一年的酬金最高,第二年略减,以后又逐年递减,直到合同终止时再停止支付酬金。在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中,终身保险代理人得到的酬金比定期保险代理人得到的酬金要高:合同第一年的酬金,前者可得到保险费收人的59-67%,而后者仅36~41%;从第二年到第十年,二者的保险费收入提成率相同,均为5%;第十一年和第十二年则为1一2%。经营规模的大小以及公司声誉的高低,也使各个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人酬金大小不一。如经营终身保险业务的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的第一年支付的代理人酬金为保险费收人的35%;而大保险公司却可以按75%支付,最高甚至达到95%。经营定期保险业务的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在合同第一年支付给代理人的酬金,少的仅为保险费收入的巧%,多的为60%,差异是很大的。. 国外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酬金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总代理人制度。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人把酬金支付给总代理人,总代理人再按业务量将酬金支付给其聘请的代理员。代理员与总代理人之间也汀立合同。 2.等级代理员制度。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中级、高级、特二级、特一级。级别的确定是根据代理店本身的经营规模、考试成绩、业务成绩(保险费收人)和业务能力等因素决定的。保险公司按不同险种和不同等级的保险代理店(员),支付不同比例的代理酬金。 等级保险代理人制度,既可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又可激励保险代理人不断进取。保险代理机构和人员都可以实行等级制度。保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准,主要有代理业务量、拥有较高等级的保险代理人员的数量、代理业务质量、保户的反映等。不同等级的保险代理机构,其代理业务规模、代理业务范围、手续费支付标准等都有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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