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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t quarantine
植物检疫所
2)  DAPQS Dalian Animal and Pant Quarantine Service (China)
大连动物植物检疫所[中]
3)  Plant Quarantine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4)  Shenzhen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s
深圳动植物检疫所
5)  plant quarantine
植物检疫
1.
Status quo and technical progress of plant quarantine in China;
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与技术进展
2.
Study of seed plant quarantine teaching reform;
种子植物检疫学教学改革初探
3.
W-QPM: mobile Wap-platform for plant quarantine.;
移动网络环境下的植物检疫性昆虫信息平台W-QPM
6)  plant quarantine
植物检疫学
补充资料: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
plant quarantine
    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中国北京植物检疫所工作人员对植物进行检疫工作

中国北京植物检疫所工作人员对植物进行检疫工作


   
   检疫检验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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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