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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dicolegist
法医学家
2)  medical expert
法医学鉴定专家
3)  specialist 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中医学家
4)  family medicine
家庭医学
1.
Inevitable Tendency to Development of Family Medicine;
发展家庭医学之必然趋势
2.
However,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quality of family physicians and the level of telemedicine techniques,the ideal goal of the family medicine with respect to overall health care and promotion is still far to reach.
家庭医学是一门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和家庭提供连续、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临床医学学科。
5)  Distinguished Physicians
医学家
6)  Tibetan physician
藏医学家
1.
The Tibetan physician Garma Ngesdon Tanjin Phrinlas Rabgyas and his medical works;
藏医学家噶玛俄顿丹增赤烈热杰及其医著
补充资料:法医学
      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暴力死等各种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的基础理论涉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本门学科的独立理论体系,可为侦查、审理案件提供科学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科学研究工作所积累的资料,也促进了犯罪侦查学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因此,法医学的发展与法学及医学的发展密切相关。
  
  法医学发展简史  中国在现代法医学产生以前的很长时期内,检验尸体常由主管讼狱的官员或其他行政官员兼任。睡虎地秦简记载,在战国末期已有令史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北宋以后,由仵作配合验尸官验尸。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完善,需要医学协助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通过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开展科学研究,逐渐产生了专门的法医学。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洗冤集录》5卷,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希腊、埃及和印度等国于公元前后也有关于法医学方面的片段记载。到14世纪,法国的法律规定:处理损伤、杀害、奸淫等问题时,需征求外科医师的意见。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凡有关杀人、杀婴、伤害、中毒、堕胎、医疗事故等案件,必须会同医师处理。1602年意大利医师 F.费代莱发表《医师关系论》(共4卷),是欧洲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到19世纪后半叶,法医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法医学逐渐趋向于分科发展,如法医病理学、法医血清学、法化学(毒物分析化学)、法牙科学等。此外,还有的学者把司法精神病学也列为法医学的分科,研究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问题。法医学各个分科都有严格划分的研究对象、范围和专门的研究方法。由于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学科的发展,将法医学的基础理论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各学科新技术的应用,也促进了法医学各种检验技术的变革,开拓了新的探索领域。
  
  法医学的任务  侦查或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医学鉴定人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及法医学物证检验,作出鉴定,有助于查明死伤原因和死亡时间,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推断或认定致伤物,查清案情性质,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对意外事故、急死、性机能、亲子关系、劳动能力等,通过法医学鉴定,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可供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及时妥善处理。此外,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澄清事故的性质,可为选择急救方法和安全措施提供依据,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对分清责任性质和提高医疗质量,也能起积极的作用。
  
  法医学检验的对象  ①现场勘验。法医学鉴定人应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了解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经过,并做好笔录。主要负责进行尸体衣着和外表检查,注意发现和提取血痕、 精斑、 毛发、呕吐物、药物及其他有关物证和检材。②尸体检验。包括损伤、疾病体征和外貌特征等尸表检查和尸体剖检。下列情况应进行法医解剖:有暴力死征象或怀疑暴力致死者;急死而原因不明者;无名尸体;怀疑中毒死亡,需鉴定是否中毒及何种毒物者;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死亡事故和医疗纠纷。尸体剖验一般在尸体解剖室进行,有时也可在现场进行。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标本做组织切片、细菌学或毒物化验等检查。③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罪犯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例如,诈病及造作病(自残)的检查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有关性功能、 性犯罪、 妊娠、堕胎的鉴定及损伤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等。一般在法医机构内进行,也可在现场、医院或被检者家中进行。必要时司法机关可邀请有关专科医师会同法医学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④物证检验。包括检验被害人、嫌疑人和罪犯遗留的各种有关物证,例如对血痕、精斑、唾液斑、毛发及骨骼等的检验,判明斑痕和组织的种属、血型、性别以有对呕吐物、胃肠内容物、血、尿、组织器官、可疑剩余食物和药品等进行毒物分析和鉴定等(见法医学物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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