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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2)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  going public
公开招股,股票公开上市
4)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上市
1.
Then four exit channels are discusse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 mergers&acquisition, shares buy-back and write-off.
第二章通过阐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得出退出环节的重要性,进而具体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四种方式,即首次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并对退出方式的利弊作分析比较,为后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了理论平台。
5)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
We investigate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of list companies during the period1998-2000to determine if they manage earnings during a planned issu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通过对1998-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盈余管理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在发行前一年、发行当年和发行后一年中国上市公司确实从事了盈余管理,刻画盈余管理程度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大于0,而在发行后其它年度没有发现盈余管理的证据。
2.
This paper studies abnormal return rat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between December 1999 to June 2001 in 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s Abnormal return rate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s influenced by enterprise scale, quantity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rate of circulating stocks, P/NI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and issuing price, but they are only provided weak explainable capacitie
本文研究了 1999年 12月 - 2 0 0 1年 6月在中国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新股超额收益率 ,发现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较高的超额收益率。
6)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补充资料: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