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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ecutive Council
行政议会(前称行政局)
2)  Executive Council Memorandum
行政会议备忘录(前称行政局备忘录)
3)  Clerk to the Executive Council
行政会议秘书(前称行政局秘书)
4)  Executive Council proceedings
行政会议议事程序(前称行政局议事程序)
5)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merly known as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前称《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
6)  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行政会议
1.
The first step is to make the concept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clear.
拙文以中国现实态势下的行政会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为切入点,勾勒了现行事涉行政会议制度的法律层级,进而采取实务与理论的二元推演方式,透过地区性的法律文本及实务个案对中国行政会议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反思与检讨。
补充资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活动。中国《行政复议条例》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复议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这种争议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措施引起的。即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机关的工作人员。②它必须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全面的复查核实,井作出维持、撤销或更改的决定。③它不同于行政诉讼,也不属司法监督。但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形式,主要有3种:①有管辖权的地、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设立的指定复议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程序,在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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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