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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x payable
应交税金
2)  Tax payable-income tax
应交税金-所得税
3)  Tax payable – VAT
应交税金-增值税
4)  Tax payable-business tax
应交税金-营业税
5)  Tax payable-consumable tax
应交税金-消费税
6)  Tax payable-others
应交税金-其他
补充资料:应交税金(taxespayable)
  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内,按规定应向税务部门计缴的各种税款。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税负的时间与缴税款的时间不一致(一般时间较短),因此,税款在与税务部门结算之前就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企业应交纳的税金很多,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此外,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还以代理人身份代理国家向消费者征收某种税金,然后再上交给国家。如供油单位在售油时向用油单位征收的烧油特别税,这种代收代缴的税金,在上缴国家之前也形成企业的流动负债。目前我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的应交税金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1)应交增值税。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税率,庆向国家税务部门计缴的增值税款。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从1980年起,先后对机器机构、农业机具、自行车、电风扇等部分行业和产品试行增值税。第二步利改税后逐步扩大了值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税制改革又开始普遍征收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销项税款),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中抵扣。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必须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的价款或收购金额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若企业不能取得有关的扣税证明,则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税。其已支付的增值税只能记入购入化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为了按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反映应交增值税,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账户。“进项税额”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已交税金”反映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总额。“出口退税”反映企业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送单等入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具体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在购进阶段,账务处理时实行价税分离,价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款,属于价款的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的部分,计入进项税额;其次,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第二,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账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账务处理上,一是要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各自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第三,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具有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和其销售额不包括期应纳税额等特点。在账务处理上与另的企业也不尽相同。首先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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