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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creatio iusta
婚生
2)  marital life
婚姻生活
1.
It is analyzed from three aspects of marital life: sexual,material and spiritual.
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他们的婚姻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3)  legitimate children
婚生子女
1.
On improvement of legal system of legitimate children;
论我国婚生子女法律制度的完善
2.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children beyond marriage have equal rights as the legitimate children and that the law should cover that aspect.
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阐明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法律应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作一系列的规定。
4)  estimation on the legitimate birth
婚生推定
5)  denial on the legitimate birth
婚生否认
6)  marital bearing
婚内生育
补充资料: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illegitimate child
    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致;也有许多国家则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婚生子女低下。例如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为遗产继承人,或其应继份额小于婚生子女。中国清代《大清现行刑律》曾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其应继份额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②准正。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