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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ID Convention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
2)  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1.
These years, there is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ICSID jurisdiction.
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是投资者-国家条约仲裁的典型形式,其性质为国际商事仲裁。
3)  Convention on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4)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s of Other States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5)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投资争端解决
6)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国际投资争端
补充资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根据1965年在世界银行倡导下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1966年10月正式生效)而成立的常设性机构,为世界银行附属机构。订立公约和创设中心的目的在于,为解决一缔约国与他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以此促进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心对一缔约国和他缔约国国民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进行调解和仲我,其仲裁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心对仲裁案件特别规定排除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但投资者可以首先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手段。公约和中心是国际投资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中国于1990年成为公约第99个缔约国,这对于中国吸引外国投资和鼓励及保护中国对外投资等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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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